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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上传下来的“宝贝”,必须百倍珍视,因为那不仅仅是遗产,还是国家和民族文化的象征。然而,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和规范加以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只能眼睁睁地被他人“堂而皇之地掠夺和无偿地坐享成果”。最近结题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研究”,首次站在国家层面认真探讨了一问题,并提出了保护措施。尤为可喜的是,“中医药保护与利用”已经作为一项专门内容,于不久前被列入我国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小资料 “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研究”课题,由中国中医研究院中国医史文献研究所组织承担,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基金课题。 该项研究自今年正式启动以来,参照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已完成55万字的研究报告。针对我国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领域存在的问题,报告建议将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纳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尽早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专门保护法,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数据库及相应的权利保护制度。 中医药传统知识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知识体系,有丰富的内容和形式多样的存续、表达方式以及与之相关的资源等。但是保护对象中比较核心和重要的,并具有相当商业价值的部分,是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命根子”。这些“命根子”应包括: 中医药理论知识,如药物理论、方剂理论、疾病与诊疗理论等; 中药资源,如数量众多的中药材物种资源和基因资源; 中药材加工炮制技术,如中药材的栽培、养殖; 中医方剂,如处方和制剂,包括古籍中已记载的9万余首医方; 中医诊疗技术,如望、闻、问、切四诊法,针灸、火罐、推拿、按摩、气功、理疗、火疗、脐疗、耳疗、刺血疗法、熏蒸等; 中医养生保健,如推拿、导引、刮痧、食疗、药浴、太极、五禽戏等; 中医药特有的标记、符号,如扁鹊、华佗、张仲景等名医的名称,人参、当归、何首乌等中药的名称,十全大补汤、六神丸等方剂名,同仁堂、雷允上等传统药铺,经络图、铜人等图谱。 保护传统医药知识须铸法律剑 长期以来,中医药传统知识是我国乃至世界范围内医药发明和创造活动的源泉,为许多国家带来了巨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尤其是发达国家,利用它们在资金和技术上的优势大量开发传统知识,使得包括我国在内的经济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在肩负保护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义务的同时,又被他们无偿利用并占有自己世代传承的知识资源而得不到任何回报。 北京中医药大学张韬教授认为,我国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不能对传统知识进行有效保护,因为这项制度在制定之初,就不是针对传统知识的,而是近代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陆续建立在《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基础上的,保护的是“私权”,而不是保护传统知识持有者:国家、地区、民族这些“公权”的,用法律专家的话来说就是“小盘子已经装不下大鱼”! 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到底有哪些局限呢?有关法律专家说,按照专利制度规定,已文献化了的中医药传统知识属于公知领域,不符合新颖性的要求,不能予以保护。于是,韩国保健卫生部规定4种中医古籍上的方剂可由药厂生产,无需做临床试验;日本在中药“六神丸”基础上开发出“救心丸”并获得高额利润,这些无不受益于我国已有的传统方剂知识,并降低了开发成本。 同时,专利法明确将诊疗方法和理论知识排除在外,像养生、针灸、推拿、正骨等传统疗法以及理论知识都得不到保护;另外,中医药传统知识是中华民族数千年实践经验的积累,开发这些知识具有低风险、低成本、高回报的特点,国内外一些公司近年来推出了大量来源于传统知识的发明创造,但完全不用考虑专利技术所依托的传统知识提供者的利益。 常常用于保护中医药知识的另一法律是著作权法。但作为我国中医药传统知识主要载体的古籍,由于已超过了著作权法的保护期限,该法律难以对其进行保护。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对古籍则没有明确要求,从根本上忽略了传统知识持有人的权益。其他用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商标制度、地理标志制度、保密制度、中药品种保护制度、中药资源保护等,在保护传统医药知识方面也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 面对法律保护的空白,其他发展中国家是怎样做的呢?,泰国已公布了《传统医药知识保护和促进法》,将“传统处方”和文本划分为三类:国家、私人和一般处方及文本,对其使用、许可、登记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并成立了传统医药知识保护和促进委员会,制定了“草药保护计划”。印度成立了生物多样性国家管理局,建立了生物多样性登记制度和传统知识数据库。巴西在宪法中宣布对传统知识进行保护,设立了遗传资源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保护生物多样性和遗传资源暂行条例》。巴拿马实施了《特别知识产权法》。秘鲁将传统知识分为三类,对第三类属尚未公开的传统知识要进行保密登记。当传统知识遭到侵权时,举证的责任在被告方。 中华中医药学会秘书长李俊德教授说:“为了国家和民族的利益,为了中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传统医药知识保护的立法工作已经迫在眉睫!” 要求“尊重、知情同意、利益分享” 那么,我们该怎样立法?怎样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研究”课题组组长、中国中医研究院柳长华研究员说:“我们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宗旨,并非仅仅消极地着眼于‘受保护对象不致消亡’,或是被动地去防止‘他人的不当占有和使用’,而是要立足发展,以保护来促进实现‘可持续利用’这一长远目标。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利用,我们明确要求‘尊重、知情同意、利益分享和写明出处’。” 就具体措施,柳长华研究员介绍说,“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研究”课题组提出了详细的措施建议: 制定“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及标志清单,对亟待保护的中药、方剂、传统疗法先期建立保护名录,并提交国际组织提供保护依据。 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实行中医药传统知识登记确权制度,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种情况管理,国家持有的主要是对特定疾病有特殊疗效的知识、相当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人工制成品、用于防治特殊疾病的传统知识、对国家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中医药传统知识。对中医药特定标志、符号的使用实行审核许可制度。 对涉及中医药传统知识的贸易合同实行审核登记制度,其中包括利益分享的合法性审查、药材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审查。建立中医医疗行业从业和培训资质认证制度。 调整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专利申请若涉及中医药传统知识,应要求公开来源,扩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体和客体范围。通过商标对中药产品的商品名进行保护。启动中医药传统知识抢救工程,内容包括中医药传统知识资源调查方案、保护行动计划、保护与发展规划纲要、濒危中药动植物资源保护方案、海外中医古籍的调查与回归、中医药传统知识宣传教育方案。申报并纳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 在获取和使用中医药传统知识中贯彻知情同意原则,防止不当使用,造成贬损。规范民间疗法以及单验方的注册管理制度。成立中医药传统知识管理委员会。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发展基金等。 目前,我国正通过对“传统知识”的正名、赋权,创建一套适宜的法律法规,这不仅可有效地抑制长期以来国外无偿的“拿来主义”的行为,而且将有助于为中医药这棵参天大树“固本培元”,为中医药事业营造一个更好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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