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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一概念的提出只有近百年的历史,是为了与“西药”加以区分而约定俗成的说法。但是“中药”这一事物(即中药概念的外延)的应用和发展却已经有了数千年的历史。正如《中药学》通用教材的“总论”所言,“中药的应用和发展,如同祖国医学一样,经历了长期的实践过程”。也就是说,中医与中药不分家,都是基于同一长期的实践过程。所以我们现在来对“中药”定义,就不应忽视这一事物的基本特征,即其悠久的历史性、广泛的传统科学实践性和独具特色的民族文化性。 近年来,在中医药学界,有重理论轻实践的倾向,对“中药”,就有一种广为流行的“唯中医药理论”的所谓“定义”。大概是因为此定义是由数位著名中医药学家提出的,故从者甚众。例如某媒体所载采访邓铁涛先生的一篇文章中说:“什么是中药?它不是简单化学结构的组合或多味药品的拼凑,而是在中医理论指导下有主、辅、助、使之分,有升、降、浮、沉药物归经之理的特定药物。如果离开了中医理论,就不能叫中医药,而只能叫草药或天然药物了”。又如某媒体刊登的《应该告诉公众什么是中药》一文也说,首先要问,在龙胆泻肝丸等中药的不良反应等“这些事件中的药是不是按照中医药的理论来用的,如果不是,我们就不能把它叫做中药,它所引起的不良反应也就不是中药的不良反应了。”笔者认为,此种关于中药的定义是完全错误的,有必要给公众一个科学的令人信服的定义。我们认为,凡属国人在生活、生产、医疗实践中认识的具有中华民族传统科学文化特色的药物都是中药。因此,民间草药、许多老中医独特经验用药、中华各民族独特用药、在中医理论没形成之前我国先民已实际用于治病的药物,都是中药,在中医或中西医结合理论指导下应用的具有中医特色的成药制剂,也都属于中药范畴。对那种“唯中医理论”定义,笔者近二十来已发表过多篇文章加以批评,在此有必要进一步坚持“实践第一”的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彻底纠正那种仅用中医药理论界定中药的“唯理论”定义。并就许多同志提出的几个新问题加以讨论。 首先,我们并不是要否定中医药理论对中药的生产和应用实践的指导意义,问题是“按照中医药的理论来用”是否就一定不会产生不良反应呢?前面提到的那篇文章的作者也认为“很难说清楚”。很可能,含马兜铃酸的某些中药,就是在按中医药理论来应用时产生了不良反应,而这种不良反应事实上却是现代医药学的新发现。我们不能因为西医发现了这些中药的不良反应,就说它不是中药了。我们承认中药理论是关于中药的一种理论,但不是一成不变的和唯一的理论,更不同意中药就是关于中医药理论的药物这种定义。真理面前人人平等,错误的定义不管是谁提出来的,最终都要被否定。科学工作者不能昧着良心说瞎话! 另外有人认为,在一些成药制剂中,“是在中医、西医双重理论指导下研制应用的,是中西医结合的产物,已不再属于中药范围”。笔者认为,这其实是对中西医结合的误解,中西医结合实践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医学实践,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成药制剂,如果主要成分是中药材,就是中成药,应属于中药范围。你如果到大的中药房去看一下就明白,现在纯粹按中医药理论(即所谓古法炮制)研制或应用的膏、丹、丸、散已是少数,现代中成药的生产和应用已无法与西医药理论绝缘。就像冠心苏合丸这样的已为大家公认的用了几十年的中成药,你能说与西医的冠心病理论无关吗?你又能说它不是中药吗? 令人奇怪的是,有些人主张“西药中药化”时又说,“某些化学药物为中医所用,如果这些药物完全是在中医理论指导下应用的,则应称之为中药”。这与其上面的说法是自相矛盾的。因为是“化学药物”就很难说肯定不是在西医药理论指导下研制的产物,也不应当“完全是在中医理论指导下应用”,而不考虑西医关于此药的药物化学学说等理论。如果是这样的话,此“化学药物”本来就不属于中药范围才对,怎么又“应称之为中药”呢?的确在很久以前,中国中医研究院的岳凤先等同志就按“唯中医理论”定义提出“数年后即可将所有西药中药化”,而且还得到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资助。但是,二十年了,也没有任何一种西药获得医学界公认的“中药化”结果。所谓“西药中药化”失败的事实从另一侧面证明,唯理论的中药定义经不起实践的检验。我们如果强调从实践角度定义中药,那些通过西方现代医药学实践所认识、研制、产生的化学药物,无论你怎么用,都不是中药。 还有些同志按照关于中药的“唯理论”定义,认为“同一种药物,在中医理论指导下应用,则为中药,在民族医药如藏医理论指导下应用,则为藏药”,故“把民族药物称为中药是不合适的”。笔者认为,首先,有一些药物既是中药,又是民族医药,那么,把这一些药物称为中药首先就没有什么不合适。须要讨论的只是那些首先由我国少数民族医家认识的,如某些藏药,是否还可以称为中药。笔者初步认为也可以称为中药,是中药中的藏药。因为中医药是全中华民族传统医药的简称,应包括了汉族和许多少数民族医家实践经验的结晶。有些外国人把中医称为“汉医”、“汉方医”,其实是错误的,有把中国少数民族的功劳排除在中医药发展之外的嫌疑。不可否认某些民族医药有其个别性和特殊性,但同时又具有中华民族传统医药的共性和普遍性。而且这种个别性与共性、特殊性与普遍性,过去、现在和将来在一定条件下,都会在实践中相互转化的。这也是我们反复强调从实践角度定义中药的原因。 另外,在新的中医条例中,民族医、中西医结合都包括在中医范畴。笔者理解,似已对上述问题给我们做出了政策性的回答。 摘自:《中国中医药报》文/王 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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