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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33、34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视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分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它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假药处理: ①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②未经批准取得批准文号而自行生产的; ③变质不能用的; ④被污染不能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应视为劣药: (1)药品成分的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不符合的。 (2)超过有效期的。 (3)其他不符合药品规定的药品。 药物外观出现如下变化的,应视为变质: (1)针剂:颜色改变,有沉淀分层,出现混浊、絮状物或黑霉点,以及其他固体结晶等。 (2)药片:白色药片颜色变黄、变深,出现花斑、霉点、潮解等。糖衣片表面褪色露底、裂开、发霉等。 (3)糖浆:出现较多沉淀、发霉。 (4)冲剂:发粘、结块、溶化。 (5)眼药水:有结晶、絮状物。 (6)眼药膏及其他药膏:失水、干涸、水油分离、有油败气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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