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下半年,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6月27日发布的《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和8月30日卫生部发布的《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预防实施办法》,青岛市由7个单位(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劳动局、房管局、市府人事处、市委干部科)组成“青岛市公费医疗预防实施管理委员会”。在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由卫生局设立机关卫生科,具体办理有关公费医疗各项业务。同年10月,原由财政局统一掌握的各机关单位的医药经费全部拨交机关卫生科管理。公费医疗预防实施管理委员会下设公费医疗办公室,为该会常设办事机构。“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公费医疗预防实施管理委员会解体。1985年6月2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恢复青岛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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