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青岛市药品生产非常落后。德国侵占青岛时期,中药店(房)多炮炙饮片和配制丸、散、膏、丹等传统中成药,西药店(房)也兼制简单的片、丸、酊、粉剂。国西药店(房)“前店后场”,没有形成专业产规模。在日本先后两次侵占青岛时期,日本人开设了一些小型制药厂1942年,青岛人开设了一家规模很小的华北制药场(厂)。1942年,青岛人开设了一家规模很小华北制药厂,仅生产注射剂。专业生产在南京国民政府第二次统治时期才初具规模。1946年12月,青岛市第61次政过发布《青岛市卫生局检查药商规则》,对药品生产开始进行管理。至建国前夕,青岛市仅有大康保健和永康等几家制药厂。
建国初期,青岛只有几家私营药厂,产量小,品种少。1949年12月1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卫生局公布实施《青岛市药商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制造药品必须依照药典(《中华药典》或外国药典)中的各项规定,药品生产商家须雇有领取职业证书的药师。1950年又公布施行了《青岛市药商制造原材料药品及成药审核办法》。嗣后,按照国家陆续颁布的一系列药品生产管理的法规,对药品生产进行管理。
“大跃进”期间,医药行业大搞“土洋并举”。1958年制药单位只有两家,1959年急剧增加到42家,1960年达到73家。厂家数量剧增,但产品质量出现一些问题。1959年4月21日,青岛市卫生局遵照上级指示精神,发出《关于药品生产今后必须重视药品质量问题的通知》。同年9月,又对全市药厂商家的中、西药质量普遍进行了一次大检查。1961年全国实行对主要药厂派驻厂代表制,山东省卫生厅任命张长进为派驻山东新华药厂青岛分厂的驻厂代表,以省、市政府代表的身份严格监督药品质量。
1961年4月5日,根据卫生部“西医厂的产品均应有药品标准规格,并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秕才能投入生产”的规定,青岛市卫生局向全市药品生产单位发出通知,要求从速拟订药品标准,报市卫生局审批。1971年10月18日市卫生局又发出《全面修订药品标准规格的通知》并抽查了35个单位。
《药品卫生标准》颁布后,市卫生局于1980年9月组织药政、药检人员,对38个药品生产单位进行了检查,在145个中、西药品种中,经检查达到标准的共有108外,占74.5%。根据国务院批转《关于在全国开展整顿药厂工作的报告》,青岛市人民政府于1981年1月19日责成市计划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牵头,组成整顿药厂办公室。并于3月27日召开全市整顿药厂工作会议,对药厂、商家分批检查验收,年底结束。国家《药品管理法》颁布实施后,截止1986年底,共核发《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27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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