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府在青岛设防后,商贾云集。至1896年,开设两家中药铺,是青岛最早的中药店。德国侵占青岛后,1899年万年春药店和德国鹰牌药房也先后开业,外地的中药商及德国一些洋行纷纷涌入,药品经营商逐年增多。在德国侵占时期,西药为德国商所垄断。日本两次侵占青岛期间,在青岛地区开设日本西药房20余家。1924年汉美药房开业,是青岛第一家民族资本药商经营西药。至1935年,已有中药商355家,西药商46家,青岛市的药品经营已发展到相当规模。到1947年,注册中药商已有196家,西药商84家,被取缔无照开业的83家。
1900年德国胶澳总督府法令规定,西药房开业必须经过开业考试领有执照,遵守德国的药局法和接受总督府药师的检查。日本两次侵占、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都对药商管理发布法规,规定中、西药商经营药品除申领营业执照外,还必须向卫生行政机关呈请注册登记,核准后领取执照,并规定经营中要遵守有关药品管理规定,还强调经营麻醉药及调制药品者,必须聘用有执照的药师或药剂生。1947年,鉴于当时合格的药师、药剂生异常缺乏,青岛市政府又规定,药商聘用药师或药剂生有困难而未聘者,只发给临时执照,并规定这类药商不得经营麻醉药品、毒剧药品和调配处方的业务。
建国前,青岛的西药绝大部分为进口,德国侵占时期多为德国药品。日本两次侵占时期,日本药品充斥市场。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美、英、苏、瑞士等国药品又大量涌入。抗日战争胜利后,美国药品独占鳌头。在半个多世纪里,却没有管理进口药品的法则。
建国后,青岛市人民政府于1949年12月19日公布施行《青岛市药商管理暂行规则》。1950年,经审查合格颁发开业许可证的药商共有327家(西药商68家,西药制造业2家,中药商232家,中药制造商21家,敷料制造2家,杀虫剂制造商2家),受理登记医药摊贩93人(未发证)。建国初期,为杜绝非药业有员售卖药品的混乱现象,青岛市卫生局公布施行《私人存有之医疗药品处理办法》,限期登记,截止1952年底有800余人登记。另外,为防止伪劣西药进口,1952年还公布施行《青岛市进口西药管理办法》,进口药品由青岛市立卫生试验所进行检验。
青岛市国营单位经营药品,从1949年7月山东新华药厂青岛营业部成立开始。1950年,中国工业器材公司青岛分公司(内设西药课),人民药房、胶东药房青岛支店相继建立。1953年初,以上4个单位合并成中国医药公司山东省青岛医药支公司(后改称青岛市药材公司)。该公司于1957年6月20日由市商业局正式移交市卫生局领导。1964年1月1日,根据省卫生厅、商业厅、财政厅及省人民银行指示,市卫生局将青岛药材经营业务移交市商业局领导。
建国初期,由于国营药品经营单位的成立,对贯彻国家药政条例、稳定市场、保证供应起到了积极作用。为加强流通领域的药品质量管理,市卫生局于1959年对全市药品经营单位进行了一次中西药品质量大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1960年,向有关单位发出《关于加强药品质量监督的通知》,强调药品经营单位在药品验收入库时,必须凭药品检验所或卫生局批准有出厂检验权的生产单位的合格检验报告书。在1961年的检查中,发现部分经营单位有药品供应紧缺的情况下,不按政策规定,不按正常流通渠道搞“协作”,个别甚至谋私利与投机倒把分子互相勾结,针对上述问题予以处理,并通报全市。
1959年在检查中还发现中药煎药质量差,操作规程不严格,达不到质量标准。市卫生局于1959年12月制订了《中药煎剂操作规程》,要求各煎药单位严格执行,保证煎药质量。1983年7月11日,卫生部颁布《中药煎熬操作规程(试行)》后,市卫生局转发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1985年,《药品管理法》正式实施后,截止1986年底,共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12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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