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侵占青岛时期,德国总督府巡捕局负责药政工作。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时期,日本守备军司令部民政部设专任药剂官管理药政。北洋政府统治时期,胶澳商埠督办公署、商埠局政务课卫生股及警察厅卫生科分别管理药政工作,后改由卫生局管理。南京国民政府第一次统治时期,由卫生局第二科负责药政。卫生局撤销后,改由社会局第四科(后改为第三科)管理。日本第二次侵占时期,由警察局卫生科管理,后改由卫生局负责,卫生局撤销后,又改由社会局、警察局分管。南京国民政府第二次统治时期,卫生局第一科药政股负责药政管理。建国后,青岛市人民政府卫生局根据国家实行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规定,于1950年12月设置了药政科。到1986年底,卫生局药政科配备药政干部3人,负责全市药政管理工作。
建国前,各个时期的药政管理机关,相继发布了一些法规性的文件。针对药商经营进行管理,对药师及药剂生的资格审核及发照、麻醉药品管理、药品广告等作了规定。建国后,1949年12月1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施行了第一个地方性的药政法规《青岛市药商管理暂行规则》。自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卫生部等国家机关和山东省卫生行政部门陆续颁发一系列有关药政管理的法规性,结合本市的情况,均作出具体实施细则或贯彻意见。1985年7月,《药品管理法》施行时,市卫生局即向全市各药品生产、供应销售及医疗有关单位转发《药品管理法》单行本和图解1万余份,还印发了袖珍本《药品管理法》1.3万本,供全市有关单位和人员学习使用。《药品管理法》实施后,举办了药政、药检及药剂人员各类学习培训班130次,参加学习人员达3500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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