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卫生行政机关对医疗单位药剂工作的管理,仅在药师、药剂生从事调剂执行业申领照的管理和麻醉药品使用管理中有所规定。
建国后,市卫生局于1952年制订《药剂人员工作规则》。1955年3月又制订《青岛市人民政府卫生局所属院、所药房管理办法(试行草案)》,明确规定“采购工作常规”、“调剂工作常规”、“保管工作常规”、“统计工作常规”等。市卫生局对医疗单位药品管理以质量监督为重点,经常组织力量对各医疗单位进行检查。1956年、1959年、1960年、1979年,采用先自查后互查并重点抽查的方法多次组织检查。1957年还地条件较好的医院推行快速分析。1984年4月17日,市卫生局发出《关于医疗单位药品管理中几个问题的通知》,针对医疗单位在采购药品、制剂、使用和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整顿。1985年,《药品管理法》实施后,市卫生局对全市医疗单位的制剂室和制剂品种,严加整顿,全面检查,截止1986年底,共核了《医院制剂许可证》105个。
为使医疗单位配合新药临床试验,市卫生局于1982年3月13日公布施行《关于各医疗单位接受并安排新药临床试验的规定》:凡各医疗单位进行新药临床试验,必须由市卫生局统一安排,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接受;凡批准接受安排试验的,要确定专人负责,制订计划,按期做出临床疗效总结。
为了解决合理用药,减少和预防药源性疾病的发生,市卫生局于1986年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市、县、乡(镇)三级11所医院进行了临床合理用药情况调查。共查阅门诊处方57959张,住院病历285份,其中不合理用药比率是:市级为20%,县级为70%,乡级为80%,总平均为56.66%。主要问题是:滥用抗生素较普遍;对皮质激素中、长程治疗使用不当;滥用输液;对一些药物配伍禁忌了解不清,处方书写上也存在一些问题。针对调查分析的情况,汇集成资料,发至各医疗单位,并由调查组的专业人员在市区和6县作了合理用药的巡回报告。
结合增产节约运动,市卫生局为解决医疗单位中因管理不善,药械大量积压变质损坏而造成浪费的情况,于1956年、1958年分别组织了检查和统一调拨处理。仅据1956年统计,因积压变质失效而销毁的药品共有1060笔,价值5193元。调拨处理的1577笔,价值25061.92元。1979年结合医院经济管理改进了药品统计工作,由“以存定销”改为“金额控制数量统计,实报实销”,建立药品周转金等制度,规定了医院销售药品的加成率,药品加成率为西药10~15%,中药饮片30%,中成药15~20%,并拟制定了医院药房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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