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不法药商制售伪劣药品经常发生。1972年10月,青岛出现伪造仁丹商标,冒牌贩卖,当局曾饬令警察厅查办。1929年,美商三德洋行经营的“返老还童生殖灵”,经检验含有毒质,当局予以取缔,禁止出售。1946年12月28日公布施行的《青岛市卫生局检查药商规则》中规定:中、西商不得制、售伪 劣药品,违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尽管明令禁止,但制售伪劣药品的案件仍不断发生。自1946年下半年至1947年底,市卫生局对医药业派员检查,取缔伪劣药品的案件共有9起。
建国后,国家对药品质量极为重视。1952年制定《青岛市取缔伪劣药品具体实施办法》,对不法药商严加管理。1954年底,对全市160余户经营中药的私商普遍进行了一次伪劣药品的检查,共查出伪劣药品1186种(中药567种,西药619种),金额1.2亿余元(旧人民币)。并于翌年3月17日、18日两天,召开伪劣药品处理大会,将查出的伪劣药品当众焚毁。下半年,又对市区私人诊所进行伪劣药品的自查。1955年3月11日,市卫生局针对马路上出现摊贩出售自制中成药的情况做出决定,凡本市制造贩卖者需进行审查,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凡外地来青岛出售者,不准在马路上设摊卖药。1956年在对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中,结合清产核资工作,开展对伪劣药品的检查。在次检查中共销毁6699笔伪劣药品,总计金额1.66万余元人民币。其中,中药材11723市斤,金额6000余元;西药5164笔,金额1万余元。1957年10月,发现私商至诚药社非法配制“心口痛药”和“眼药精”,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由市检察院依法逮捕法办。在药品进出口方面,也严把质量关,严禁伪劣药品的出入。1979年3月,山东省土产进出口公司由青岛药材站购进414.2市斤蟾酥出口,经市药品检查所检验,发现质量不纯,省药检所复核,市卫生局做出无误“属严重掺假,不准供药用,用此作为主要原料的制剂也不准出售”和决定,维护了国家的声誉。
1982年9月,卫生部《关于公布淘汰127种药品的通知》下达后,市卫生局立即向全市各医疗单位和医药供应单位转发,对淘汰药品和中药材伪品进行检查清理,市、县、(区)卫生局直属医疗单位共处理淘汰药品74种,合计金额89844元。青岛医药采购供应站共处理75种,合计金额560225元。中药材伪劣品14种,共12622公斤。市卫生局于1985年6月12日和12月6日发出《关于销毁淘汰药品和中药材伪劣药品的通知》、《关于彻底销毁淘汰药品的通知》,督促全市医疗单位和药品经营单位限期彻底销陈淘汰伪劣药品,并对未按期、按规定执行的部分单位作了相应的处理。
《药品管理法》颁布实施后,市卫生局为了加强对医疗单位药品质量监督,彻底清查伪劣药品,制止在采购药品中的违纪行为,自1985年9月14日起对市、、区65所医疗单位进行为期15天的全面检查,共查出晋江假药27个品种,118599盒(瓶),合计金额192980元,全部销毁;查出淘汰药品及变质过期药品111种,针剂341323盒(10支装),片剂30584瓶(1000片装),合计金额682478元,全部销毁;查出“三无”药品286种,针剂49225盒,片剂515612瓶,金额共计434907元,按情处理;查出劣质中药材22种,12849公斤,共计金额135095元,销毁21种,1137公斤,合计金额80234元。通过检查,对医疗单位药品采购规定了三个不准,不准个人收受回扣;不准采购营养品、食品、化妆品和生活用品;不准从私人手中购买药品等,加强了管理。
从《药品管理法》实施开始至1986年底,共查处伪劣中、西药品(包括淘汰、变质、过期失效药品)334种,其中:中药材18428公斤,西药片剂205126瓶(1000片装),针剂390548盒(10支装),共计金额126万余元,其中1985年113万余元,1986年13万余元。1986年比1985年下降88.5%。共查处违法案件44起,罚款金额计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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