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9年,清政府禁止制造吗啡、吗啡注射剂和吗啡器械,同时规定作为医疗用途须经批准开业的医生、药师出具保证书,才允许使用。同年,德国胶澳总督府也订有《吗啡鸦片章程》。南京国民政府第一次统治时期,青岛特别市政府也发布过《麻醉药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但由于官府、洋人、不法奸商相互勾结,吸毒贩毒泛滥成灾。日本第二次侵占时期,于1939年7月20日又公布《青岛特别市禁烟清查委员会招商开设土店、膏店暂行规则》,明文规定允许买卖鸦片吸食烟毒。
建国后,1950年2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卫生部于同年11月1日,相继公布了《管理麻醉药品暂行条例》,对麻醉药品进行了严格的管理。青岛市人政府也在有关药政法规中,对麻醉药品的购销、贮存、处方调配、簿册登记、检查等方面均作了具体规定。1955年4月,市卫生局会同青岛医药支公司对市区使用麻醉药品单位重点进行了检查,发现有严重违犯《管理麻醉药品暂行条例》的情况,有的单位无专人保管,帐物不符,随意滥用,有的甚至滥用成瘾等。为此,市卫生局提出了麻醉药品的使用、配制、保管、处方、病历等方面的管理措施,纠正混乱现象。使绝大多数单位严格执行规定进行管理,只有个别单位发生医务人员自身使用成瘾(1973年发现3起)及借职务之便盗窃自用的情况(1957年青岛医院一药剂员盗用吗啡针达2000余支,还有其他麻醉药品大宗)。
1978年国务院颁发《麻醉药品管理条例》和1979年卫生部颁发《麻醉药品管理条例细则》后,市卫生局对全市药品经营单位和医疗单位的麻醉药品管理工作进行整顿、检查,换发了《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218份。《药品管理法》颁布实施后,于1986年又作了一次整顿,并换发了新的《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331份。1979年和1982年青岛市卫生局就院外癌症病人使用麻醉药品分别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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