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医学文献首页 >> 基础医学 >> 遗传学 >> 正文

人类基因组研究与遗传学的历史教训 2

来源:医学杂志 2006-09-15 04:27:24 

术上可能的不一定就是在伦理学上应该的。使精神病患者、智力低下者不生后代,在科学上是可能的,但强制他们绝育在伦理学上这是应该的吗?当应用科学技术成果时,科学家、医学家和遗传学家就面临价值和伦理问题。纳粹的价值观是“社会就是一切,个人什么也不是”,它打着“社会利益”的旗帜,实际上是伤害大多数个人(也包括德国人)为他们少数统治集团成员谋利。最后,在有关私人问题的决策上,应该保证个人的自主权或自我决定权。个人的结婚和生育是属于私人空间的问题,一般也应由个人作出决定,在个人无行为能力时则由他们的监护人作出决定,政府或法律的限制应该是最低限度的,例如近亲通婚的限制或者在人口爆炸时对生育数量的暂时限制等。但包括遗传学家在内,尤其是我们卫生部门和立法机构的官员却这段历史和教训知之甚少。

  插曲2:李森科学派与前苏联意识形态

  李森科(1898-1976)是前苏联的生物学家,30年代他与当时著名的前苏联遗传学家N. I. Vavilov (1887-1943)就遗传学的基本问题,例如遗传的物质基础、习得的性状能否遗传等进行争论。Vavilov所支持的Morgan学派被贴上“唯心主义”的标签,他本人被撤销职务,并在“消灭反革命分子”运动中被逮捕和判刑,最后死于1943年。1948年8月,前苏联列宁农业科学院举行大会贯彻苏共中央批判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计划。由于得到苏共中央委员会和斯大林本人的支持,李森科学派在会上和会后大获全胜。Morgan学派被贴上“资产阶级的”、“唯心主义的”、“形而上学的”、“伪科学的”等标签,要采取一切措施“消灭”它。禁止大学开设Morgan学派的遗传学课程,关闭它的实验室,Morgan学派的遗传学家被撤销行政职务,杂志编辑被撤职。李森科学派支持的米丘林生物学则被贴上“科学的”、“现实主义的”、“无产阶级的”、“辩证唯物主义的”等标签。“李森科现象”其实不仅出现在前苏联的生物学,也出现在其他领域:如物理学界批判量子力学,化学界批判共振论,医学界批判Virchow,还有批判控制论等[3]。

  前苏联李森科事件的教训也是深刻的。学术问题与政治问题要严格区分,学术问题上的争论要用“百家争鸣”的方针解决,这已经成为中国科学共同体的常识。但现在看来,还可以进一步总结教训。例如,掌握分配国家资源的官员应该根据什么标准来分配资源给科学研究机构和科学家,鉴定和评估科学工作的成果和科学家的业绩。再者,区分学术问题与政治问题,不等于科学可以摆脱价值,科学知识尤其是它们的应用涉及社会、伦理和法律问题。由于什么是政治问题没有清楚界定,因此科学家往往对社会、伦理和法律问题敬而远之,唯恐弄不好,惹了一身骚。所以这次第18届国际遗传学大会的“遗传学的伦理、法律和社会含义”专题学术讨论会,虽然几乎座无虚席,中国代表大概仅占10%~20%。进一步说,政治问题也是可以讨论的。政策、法律等都可以被算进政治问题之内,为什么不能讨论?相反,科学家应主动关心政策和法律问题,积极参加讨论,提出建议。即使是政治改革、涉及政治制度等问题,难道不也应该讨论吗?没有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尤其知识分子和科学家的参与,如何能建立适合于我国国情的民主制度?我们现在是法制国家,因此界线应该划在我们的活动是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然法律也有不完善、不如人意的地方,我们也可以提出修改意见。

  插曲3:围绕第18届国际遗传学大会的风波

  与前面两个插曲相比较,这只能说是个小插曲。这个插曲的酿成与国际大形势有关,又与文化差异、工作缺点、语言误解有关。由于我国代表,尤其谭家祯教授的努力,我国挣得了第18届国际遗传学大会的主办权。但由于我国某个省通过了对严重智力低下者强制绝育的条例,后来我国立法机构在通过的有关母婴保健法律中有个别条文涉及对患严重遗传疾病的结婚申请人的绝育问题,不少国家的遗传学和遗传学家提出抗议者有之,威胁断绝合作者有之,要求改变会议地点者有之,申请抵制会议者有之,认为应该去中国看看实际情况者有之,主张去中国将本国在这些问题上等教训与中国同行交流者有之。在权威性的《自然》、《科学》杂志以及其他科学刊物上对此评论的文章不少。这些不能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会议的准备和召开。虽然,由于大家的努力,大会以成功结束。但是否也是有教训可以吸取呢?

  首先不能否认这个插曲是在1989年以来对中国不利的国际形势下发生的。在这种形势下,国外同行就可能会作出过度反应。其次是误解。有些误解是由于他们没有阅读法律本身,仅仅阅读报纸或杂志上的第二手报道而造成的。也有些人只看了英文本,而这个英文本不是最后确定的文本。有些误解则由于语言上的差异引起的。但从我们方面讲,通过这一插曲,结合遗传学历史的教训,确有若干需要澄清的问题,我们的遗传学家、社会学家、伦理学家、法学家、政府有关部门的官员和立法者应该知道的问题。

  2 科学、伦理和政策在这里交叉

  2.1概念和语言。 来源于希腊文的eugenics一词,本意与中国的“优生”相近,即“生出一个健康的孩子”。这是人类自古以来的合理愿望。中国古代的大哲学家荀子说:“生,人之始也;死,人之终也。善始善终,人道毕矣。”(《荀子》)父母希望有一个身心健康的孩子,这既是他们合理的愿望,也是他们自己愿意作出的选择。但历史已经将希特勒对他认为的“劣生者”强制绝育并导致种族灭绝那种做法与 eugenics 这个词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了。因而在概念上将eugenics 指称为“由国家强加于个人的社会规划”[4],也就是说,个人的结婚、生育由国家来强制决定。在具有权威性的Webster's New World Dictionary中对eugenics一词的解释为:“通过控制婚配遗传因子来改进人种的运动”,而不言它是一门科学或学问。语言是约定俗成,历史已赋予它这样的含义,因此在科学文献上不用它为好,避免误解和无谓的冲突。这区别于“医学遗传学”,医学遗传学是提供服务,帮助个人就婚育问题自己作出理智的、符合他们自身最佳利益的决定。因此现在我国流行的“优生优育”一词中的“优生”,是通过提供保健、咨询、教育来帮助父母生出一个身心健康的孩子。在这个意义上,“优生优育”的“优生”就不能称

[1] [2] [3] [4]
今日推荐
返回频道首页
相关图片

热点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