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5月,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劳保条例》),劳保医疗制度也同时开始执行。根据《劳保条例》规定,采取领导批准逐步扩大实施范围,先由工厂、企业工会基层委员会与行政方面或资方联名向市劳动局申请,经审查符合实施条件者批准实施。据统计,1951年5月至1952年6月期间,全市100人以上的工厂、企业,有81个单位先后经青岛市人民政府劳动局批准,另有海军造船厂经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直接批准,共计有82个单位实施,享受劳保医疗的职工有46304人。全市实施劳保医疗制度后,凡是有条件的工厂、企业均相继设立了医疗机构(职工医院或保健站),业务上由卫生局给予指导。无条件设立医疗机构的单位,则分别由市卫生局安排就近医院、诊所或个体开业的中、西医建立特约关系。1952年,全市实施劳保医疗制度的87个工厂、企业中,已设立53个医疗机构(医院5个,保健站48个),病床89张,共有卫生技术人员236名。
1956年,青岛市49个私营工商行业全部实行公私合营,全市实施《劳保条例》范围扩大。至1956年底,共有268个工厂、企业实施,享受劳保医疗待遇的职工人数增至111235人。嗣后,又陆续不断有所增加。截止1986年底,全市工厂、企业(包括区、县,全民、集体、合营)有927250名职工享受劳保医疗,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半劳保医疗。随着工业生产的发展和享受劳保医疗职工人数的急剧增加,工厂、企业举办的医疗机构也大量增加。1986年,全市工厂、企业(包括区、县,全民、集体所有制)的医疗机构已发展到1233个(医院24个,保健站1209个),病床2396张,卫生技术人员7543名。
劳保医疗待遇中的某些具体规定,历年来随着实施情况的不断变化,中央、省、市都曾作了某些修改或补充。1956年,为了解除职工因病造成的生活困难,青岛市根据全国工会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工作会议精神,从下半年起取消全部贵重药费由职工自理的规定。1964年2月8日,为控制麻疹、百日咳等传染病的发病,青岛市人民委员会人事监察处、青岛市总工会和青岛市卫生局联合发出通知,规定:“对患有麻疹或百日咳两种传染病的病人,医药费报销不受须在原指定医疗机构就诊的限制”。1966年4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出《关于改进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几个问题的通知》,改进了企业职工劳保医疗制度某些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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