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后,中央青岛市委和市人民政府十分重视饮食卫生工作。1950年,环境卫生检查组及公安局对饮食物品店及摊贩进行多次卫生检查。1958年,全市饮食行业和食堂除了做到“五洁四无”外,还必须做到“两要”(要新鲜、防尘)、“四不”(不卖、不买 、不做、不吃腐败变质食物)。60年代初,开始贯彻《食品加工销售、饮食行业卫生“五四”制》。1964年,加强了饮食行业和集体食堂的卫生监督。到80年代初,食品卫生水平的较大的提高。1980年5月下旬,市革命委员会食品卫生领导小组检查了79个单位,责令3个单位停业整顿,4个单位限期改进。商业、供销部门加强饮食品企业管理。1981年春,召开疗养接待供应部门食品卫生经验交流会,组织了3次专门卫生检查,并在各农贸市场设食品卫生专管员。1982年,市商业局制定食品卫生奖惩规定,设210名检查员,随时检查基层单位,不合格者限期改进并给予经济制裁。同时,配备3辆密封糕点专用车,运送糕点占全市销售总量的50%。全市14处农贸市场全面实行卫生检查评比,每季度一次,优良者处终奖励。1984年后,贯彻执行《青岛市1984年食品卫生基本要求》,对违反《食品卫生法》者责令立即停业整顿或给予罚款。1985年,建立单位禽食品卫生档案,严格食品生产审批手续,加强全质量监测,增加50多名农贸市场管理员,公布全市食品卫生监督电话,发动广大群众监督,做到专业队伍与群众相结合,提高食品质量合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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