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青岛市规定保健对象为市级党、政机关和群众团体15级以上的干部。1962年,保健委员会规定:对行政13级以上和市委正科长,市人委各局、处、正副局(处)长及高级知识分子中的对教授给予保健优先照顾,由市卫生局发给“优先就诊证”。1963年,市卫生局贯彻卫生部《干部保健10条规定》的省卫生厅保健工作会议精神。规定党政机关、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和行政事业单位行政10级以上干部、大专院校二级以上的教授以及高级工程师等享受保健医疗。1964年,针对干部保健医疗工作中出现的特殊化问题,取消领导干部优先就诊的规定,干部一律按划区医疗制度到指定医疗单位就诊。未经指定医疗机构同意(除危重病者外),擅自到非指定医疗单位看病或自购药品者,一律自费;到外地就诊要有青医附院、市立医院、市人民医院的建议证明,否则一切费用自理。“文化大革命”期间,干部保健工作取消。1978年7月18日,青岛市恢复干部保健医疗工作,干部保健范围扩大到县(团)级以上干部,离退休的红军时期干部、高级科技人员均被列入保健范围。1979年7月13日,市卫生局党委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加强老干部、科技人员和外宾医疗工作的报告的通知》精神,制定5条意见。对1949年4月30日,市卫生局制订《保健工作制度(试行草案)》,从保健预防、访视、就诊、入院、会诊、用药、转诊、记帐以及保健工作请示报告等都作了明确规定。1981年5月29日,中共青岛市委批转市保健委员会《关于加强老干部、科技人员医疗工作的试行办法》,1982年2月25日又作了补充规定,把享受保健医疗的范围分为三类。凡享受一类保健的发给红色“保健医疗证”,由市卫生局直属各医院、青医附院、青岛纺织医院保健科接诊;凡享受二类保健的发给蓝色“保健医疗证”,由指定医院保健科接诊;凡享受三类保健的发给“优先就诊证”,由指定医院优先接诊。
青岛市自开展干部保健医疗以来,每年定期为保健干部查体。为贯彻“预防为主”、有病早治、无病早防的方针,1952年市保健委员会和市卫生局规定,对全市保健对象每年进行一次全面体格检查,并发给“特诊证”。1970年,市卫生局规定对市委书记、常委,正副市长每3个月查体一次;对市委、市人委及各部委秘书长、正副部长、正副局长每半年查体一次;对一般干部每年检查一次。1963年5月,青岛市贯彻执行卫生部《关于干部医疗问题的十条规定》和《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司、局长及行政10级以上干部公费医疗的报销规定》后,由市人民医院负责市级机关保健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每半年查体一次,并按月向市卫生局报送健康情况月报表。1964年,中共青岛市委批转了卫生局党委关于执行毛主席“关于高级干部保健工作问题的批示和中央关于保健工作制度问题的决定”,取消了干部优先就诊及干部定期查体等制度。1978年,恢复干部查体制度,规定对全市县级以上保健干部每年查体一次。1979年,规定对市级以上领导干部给予重点照顾,日常医疗预防工作由人民医院负责,固定专职医生,经常随访,半年查体一次,一些特殊的检查,可转青医附院、市立医院协助解决。对行政13级以上干部、三级以上教授和相当于技术三级以上的科技、文艺、编辑人员及1937年7月7日前参加革命的干部由青医附院、市立医院、市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和第三人民医院,固定专职人医生负责日常保健工作,并每年查体一次。体检后,由保健医生根据病情出防治措施,定期检查执行情况。1981年5月29日,市保健委员会规定对市级正职及中央、省驻青单位行政12级以上干部重点照顾,半年查体一次,对年老干部弱行动不便的干部,指定医师进行随访,负责日常医疗;对市委常委、副市长、市人大副主任、市政协副主席以上的领导,行政14级以上干部,四级以上专业科技人员,每年查体一次。为保护教师身体健康,1985年8月27日,市卫生局规定,每年对中教五级以上、小学三级以上的教师进行健康查体。1986年,除规定每年对享受一、二类医疗保健待遇的干部查体外,每年对中年知识分子查体一次。
1952年起,对所有保健对象建立健康档案,内容包括健康状况、主要病情、会诊摘要、治疗记录等,按人装入档案袋,并制备简明健康卡片,由保健医院保存。1956年3月10日后由市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编号保存。干部调动时,健康档案随组织档案转移。“文化大革命”中取消健康档案。19778年恢复干部健康档案,放在分管医院保存,健康状况结论由医院签署、盖章后,转给所在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参阅。1981年后,对一类保健干部的健康检查及治疗情况由分管保健医院随时摘录存健康档案;对二类保健干部建立大病历,由分管医院保存。
1986年,由市老干部局、市卫生局组织青医附院等16所有保健任务的市、区综合性医院,从领导管理、医护质量、服务态度、规章制度、饮食状况、家庭病床等方面进行了一次全面性检查,经检查评比,市人民医院保健科、青医附院保健科、市北区医院保健科被评为先进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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