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医管理 1912年前,在青岛登记的私人开业中医只有1名。1915年1月,日占当局发布《医师、齿科医、药剂师管理规则》。医生、牙科医生,须经日本军政当局的有关部门考核认可后,方准开业。1915年,在青岛开业的医师有17名(日本人),齿科医2户。1921年,在青岛地区有照医师开业者共17名(其中日本人15名,其他国籍的2名);开业齿科医10名(其中日本人6名,中国人3名,其他国籍1名);开业中医师1名,护士1名,助产士39名(其中日本人38名,其他国籍的1名);开业针灸、按摩医生32名(其中日本人28名,中国人4名)。
1923年2月22日,胶澳商埠警察厅颁布《取缔医生暂行规则》和《按摩术针灸术营业取缔规则》。1923年,胶澳商埠地区共有医生116名(男医生99名,女医生17名)。1925年10月统计,胶澳商埠地区的日本医师有30人,齿科医师7人,兽医8人,助产士19人,针灸、按摩士和护士70人,药剂师6人,共计140人。1928年,全埠有医生(士)260人,其中男医生(医士)170人,女医生(士)24人;外国男医生(士)54人,女医生(士)12人。
1929年,青岛特别市卫生局规定在青岛市开业的医生领取部证执照,并经社会局准呈注册方准开业,1930年3月后,青岛市社会局每年对不法中、西医和无照行医,骗钱及草菅人命的“提包医生”等均函请市公安局予以取缔。1931年1月,经市政会议议决公布实施《青岛市管理医士暂行规则》和《青岛市医师请领部证规则》。1932年4月公布《青岛市医师注册规则》。1933年,青岛市较为有名的西医44人(其中外国医生1人),牙医7人(其中外国牙医1人)。1934年,全市西医261人,助产士37人。
1938年8月后,日伪青岛市治安维持会中、西医甄考委员会成立,规定凡在本市行医者,须经甄考及格后,由青岛市维持会发给证书,方准营业。1940年2月,伪市公署公布《医师请领开业临时执照暂行办法》。1940~1942年,核发医师营业执照108人,待办者25人。1945年5月4日,日伪青岛特别市政府以布《医师、牙医师、镶牙士、助产师登记规则(修正草案)》,要求各类医事人员半年内向市政府卫生处办理登记发照事宜,过期不办处300元以下罚款。
1946年6月29日,青岛市卫生局公布《青岛市管理开业医事人员暂行规则》。7月开始办理开业医事人员登记。至1948年7月,共登记给照者659名(中医师317名)。1948年9月,重新办理登记换照。自1940年10月至1949年2月,共办理医师登记215名,药剂师7名,兽医1名,药剂生26名,牙医30名,护士1名和助产士46名,共计326名。1946年下半年至1948年3月,共取缔非法开业医90起,以及挂牌不符的助产师、技师和医师6起。
1950年,青岛市人民政府卫生局制定《关于举办开业医事人员登记考试办法》及《青岛市医事人员审查考试办法(草案)》。自2月份始,对个体医办理登记。至1951年7月,共登记各类医事人员1485人。全面掌握了个体医的学历、医疗技术、医疗经验和从业年限等情况。1951年5月,中央卫生部发布《医师暂行条例》和《中医师暂行条例》以及两个条例的《施行细则》。市人民政府卫生局及开业医事人员审查委员会据此审核,已办理登记的个体医663人,发给执照,并于1951年8月及10月的《青岛日报》上通告公布审核合格的各类医事人员。对592名不够发照条件者,市卫生局准予暂行执业,但必须遵守卫生局公布的一切法规,并接受统一管理。尚有230人不具备条件,一律不发执照。
1955~1957年,在全国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形势下,个体医也走集体化的道路,组织起联合诊所。1957年3月统计,参加联合诊所的有中医109名、西医111名、牙医9名;未参加联合诊所的有中医448名、西医203名、牙医51名、助产士16名。
“文化大革命”初期取消了个体医。1966年8月24日上午,市长办公会决定取消个体开业行医。对个体医的安排,按不同情况分别为:将少数政治、技术条件好的吸收到联合医院;符合医务人员条件者,由所在区卫生科统一组织集体联合医疗机构;不符合医务人员条件又能劳动者,由街道工业安排转业;年老体弱生活有依靠者不予安排;不能劳动者由社会救济。
1980年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允许个体开业行医的请示报告》和1981年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个体开业行医和联合诊所管理试行办法》下达后,青岛市自解放后已颁发执照的个体医和已退休退职的医务人员及祖传中医等陆续开业行医。1983年2月4日,市卫生局制定《青岛市个体开业行医和联合诊所管理办法》。22日,又下达《关于制定个体开业行医和联合诊所管理办法的几点说明》,为方便群众就医,强调多渠道办医发挥个体医的作用。
1985年青岛市卫生局对申请个体开业生医人员进行了两次考核考试。第一次在2月份进行,由各区(县)卫生局指定医院负责考核专业技术、政治素质和医德。对沼治疗某种疾病确有独特医术者和高、中等医学院(校)毕业而没有正式工作者,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批准其开业生医。第二次在5月份进行,由市卫生局根据申请专业统一命题,组织实施理论考试。第二次考试理论不及格者及1985年以来区卫生局组织的临时考核合格者均可参加。此后每年度举行一次。截止到1985年8月30日,市卫生局批准个体开业行医人员共589名(其中市区220人,各县369人)计中、西医10个专业。为加强个体医管理,1986年3月20日,成立了青岛市个体开业医协会,制定了《青岛市个体开业医协会章程(草案)》,由26人组成理事会,由市卫生局副局长王琴之任理事长。在理事会内成立组织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各区、县建立了分会。
私立医院诊所管理 1914年,日本侵占青岛后,仍允许各国教会在青岛向设医院继续开业。1915年,日本人在青岛开设的医院有3处,齿科医院2处,其他私人诊所16处。至1918年,日本人在青岛开业的私人医院11处,齿科医院3处。些医院规模较小,设备较简陋,但所设科目尚多。设在李村路的大正医院有内科、外科、花柳科、眼科、妇产科和药局,外科由院长兼诊疗工作,妇产科只1名助产士兼护士。这些日人私立医院,统归日本军政委员会管理。
1922年,青岛有私立医院30处,产婆6名。1926年,中国私人开设的医院、诊所6年日本18处(齿科6处,眼科1处,产科3处,内外科及皮肤花柳科8处)。1929年7月后,全市中外人士开办的医院、诊所有40余处,但向青岛特别市卫生局请求注册的仅有3处。1930年3月,青岛市社会局遵照卫生局管理医院规则,派出专员对私人医院逐一调查并饬令注册,未经注册或经查不合格者即行取缔。1932~1937年共调查5次。1933年有43处。1934年外国人开设的有25处,设有床位的18处。1935年,中、外私人医院共64处。1937年,规模较大的私人医院共43处。
1943年11月,全市有私立医院32处(包括信义会、华德和天主堂医院),齿科医院3处,私立诊所67处,还有日本人开设的医院19处,齿科医院12处,针灸、按摩诊所16处(日本人和私立医院和诊所不受伪社会局管理)。伪社会局滥发执照,致使私人医院、诊所触目皆是。
1945年8月,南京国民政府接收青岛后,悬挂名牌的医院有90余处。青岛市卫生局从1946年8月1日起,按南京国民政府卫生部管理医院规则和青岛市医院登记暂行规则,对私人医院进行登记。到1947年12月止,核准登记发照医院13处(共设病床186张,有医师26名,护士22名,药剂生13名)。私人诊所157处(计有病床171张,医师141名,牙医师35名,护士7名)。
青岛解放后,1951年3月,市卫生局印发了卫生部公布的《公私立医院诊所暂行管理条例》和《施行细则》单行本,供开业医事人员遵照实施。到1956年,全市仅有和平、太平、霍康和道济4处规模很小的私人医院。同年,青岛市卫生局批准实行《青岛市联合医疗机构组织管理章程(草案)》,引导私人诊所联合办医,并鼓励其在方便群众就医的地方办医。
1964年后,对私人诊所的药品实行计划供应,由青岛市卫生局发展限额购货证,并令严格执行山东省卫生厅制订的《集体医疗机构收费标准》,还要求他们参加社会防疫工作,全市组成11个医防小组。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私人诊所逐渐增加。1983年,青岛市卫生局制定《青岛市个体开业行医和联合诊所管理办法》,重申私人诊所要有明确的执业范围,要标明行医科目,开业执照应悬挂醒目处,执业地址要固定,不得流动行医。私人诊所由所在区(县)卫生局审批发照,并报市卫生局备案,其他部门不得审批,市卫生局对私人诊所有权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和违法者即吊销其开业执照,必要时依法处理。为加强私人诊所管理,各区(县)卫生局来制定了具体管理细则。1986年10月,青岛市卫生局制定《个体开业医检查标准试行草案》。各区(县)卫生局根据《试行草案》对私人诊所进行了一次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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