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青岛市医疗用血一直是由“卖血者”到医院供血。建国后,改由各医院直接管理献血者,发给献血证。1965年9月,市献血管理站接管了献血员管理工作。同年,市红十字会与市总工会及有关部门配合,在全市开展义务献血。10月底,自愿报名者4239人。经查体,1572人合格,经认可共有500名志愿献血者。1976年7月28日,唐山发生地震后,青岛市献血管理站深入工厂企业,组织11419人化验了血象,登记建卡,为抢救伤员准备了血源。1980年全市献血员1323人,1983年1176人,1985年891人(其中农业人员占85%,市区非农业人员占15%,多为个体自愿有偿献血者)。全市献血员逐渐减少,而医疗用血量逐年上升。1968年为183.78万豪升,1985年为499.13万豪升。截止到1986年,市献血管理站负责供应青岛市37个医院的医疗用血,用量需900万豪升,但只能组织500万豪升。由于血源不足失去抢救时机而死亡者不断发生。据统计,1985年因大出血供不上血者378例,死亡11例,推迟手术日期者728例。
建国前,医疗用血一直是由血把头推荐“卖血者”到医院供血,血把头从中剥削。建国后,打击了一批血霸,改由各医院直接组织管理献血者。由于没有统一的管理章程,一个献血者持有几家医院的献血症,献血间隔时间不足,以致血源质量低,个别带传染病菌的也到医院献血,血源事故时有发生。1965年9月,市献血管理组织对全市700名献血员登记审查,300名献血员因老、病和在青岛市无长期户口未予登记,共登记400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青岛市的献血管理逐步健全。1985年8月,市卫生局制定《青岛市公民义务献血计划》和《青岛市公民义务献血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和加强了对献血员的组织和管理。
1965年2月9日,市卫生局公布实施《关于加强输血管理的规定》,各医院须一名院长分管输血,杜绝滥输血的现象。输血按审批制度:急症抢救用血200毫升者,需高年住院医师批准;300毫升者由主治医师批准;400毫升者由科主任批准;500毫升者由分管院长批准;特殊情况可先输血后补办审批手续。非急症手术及治疗用血,在24小时以内或一次手术用血量在200毫升以内者由科主任批,300毫升以上者由院长批。不按规定手续审批者,血库管理人员有权拒绝供血。1986年,全市有血库的医院19处,无血库的医院18处。有血库与无血库单位划片包干协作,在节假日或夜间,保证医疗紧急供血。青岛医学院附属医院与市人民医院、海军401医院、黄海疗养院、市南区医院为一协作片;市立医院、结核病院、妇产医院、港务局医院、建材医院、建工局医院为一协作片;四方机厂医院、四方区医院为一协作片;铁路医院、市南区第二医院为一协作片;青纺医院、137医院、141医院为一协作片;第三人民医院、钢厂医院、盐务局医院、沧口区医院、崂山县医院为一协作片。青医附院、市立医院、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第五人民医院、青纺医院血库均有专职管理人员。各医院血库均制定了严格的血库管理、采血、供血、登记和存血检查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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