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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 急性传染病的潜伏期、隔离期、观察期 表4 几种急性传染病的潜伏期、隔离期与接触者观察期 病名潜伏期 隔离期 接触者观察期 常见 最短-最长 病毒性肝炎 甲型 30日 15-45日 自发病日起隔离3周 密切接触者检疫45日,每周检查一次ALT,以便早期发现 乙型 60-90日 45-160日 急性期应隔离至HBsAg阴转,恢复期仍不阴转者,按HBsAg携带者处理,慢性肝炎病人应调离接触食品、自来水或幼托工作。HBsAg携带者可作HBeAg、抗—HBcIgM及HBV—DNA检查,以确定是否有HBV复制,如属阳性应按慢性肝炎处理,不能献血。 急性肝炎的密切接触者应医学观察45日。幼托机构发现病人后观察期间,不办理入托、转托手续。疑诊肝炎的幼托和饮食业人员应暂停原工作。 丙型肝炎 50日 15-160日 急性期隔离至病情稳定 同乙型肝炎 丁型 同乙型 戊型 40日 10-60日 自发病日起隔离3周 同甲型肝炎 流行性乙型脑炎 10-14日 4-21日 隔离至体温正常为止 接触者不检疫 脊髓灰质炎 7-14日 3-35日 隔离40日,第一周为呼吸道及消化道隔离,第二周以后为消化道隔离。 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20日,观察期间可应用活疫苗进行快速免疫。 狂犬病 20-90日 10日-1年以上 病程中隔离治疗 接触病人者不检疫,被狂犬或狼咬伤者应进行医学观察,观察期间应注射免疫血清及狂犬病疫苗 流行性感冒 1-3日 数小时-4日 退热后2日 大流行时,集体单位进行检疫,出现发热等症状者,应早期隔离 麻疹 8-12日 6-21日 发病之日起至出疹后5日 密切接触的儿童应检疫21日,如接受过被动免疫者应检疫28日 水痘 14-16日 10-21日 隔离至脱痂为止,但不得少于发病后2周 医学观察21日 流行性腮腺炎 14-21日 8-30日 从发病日起至腮腺肿大完全消退(约3周) 成人一般不检疫,但幼儿园、托儿所及部队密切接触者应检疫3周。 流行性出血热 14日 7-46日 隔离至发热退 不检疫 登革热 6日 5-8日 起病后7日 不检疫 传染性单核细胞增多症 10日 5-15日 隔离至症状消失 一般不检疫 艾滋病 15-16日 9-660日 病人及病毒感染者均应隔离至病愈,其分泌物应严密消毒,不能献血、性接触和接吻。 接触者应医学观察22个月。 黄热病 3-6日 3-13日 发病之日起一周 医学观察2周 流行性斑疹伤寒 10-12日 5-23日 彻底灭虱后,隔离至体温正常后12日 密切接触者应进行灭虱,并检疫观察15日 恙虫病 10-12日 4-21日 不隔离 不检疫 伤寒、副伤寒甲、乙 伤寒:10-14日 7-23日 体温正常后15日解除隔离,或症状消失后第5日起间歇送粪培养2次,阴性后解除隔离 伤寒医学观察23日,副伤寒为15日,从事饮食业人员观察期间应送粪便培养1次,阴性者方可工作 副伤寒:8-10日 2-15日 细菌性痢疾 1-3日 数小时-7日 临床症状消失后1周或2次粪培养阴性解除隔离 医学观察7日,饮食业人员观察期间应送粪便培养1次,阴性者方可工作。 霍乱 1-3日 数小时-7日 腹泻停止后6日,隔日大便培养连续3次阴性,解除隔离 密切接触者或疑似患者应留验5日,并连续送粪便培养3次,若阴性可以解除隔离观察。 布氏杆菌病 14日 7日-1年以上 临床症状消失后解除隔离 不检疫 鼠疫 腺鼠疫:2-5日 1-8日 腺鼠疫隔离至淋巴肿完全痊愈肺鼠疫在临床症状消失后,痰连续培养6次阴性才能解除隔离。 检疫9日 肺鼠疫:1-3日 数小时-3日 炭疽 1-5小时 12小时-12日 皮肤炭疽隔离至创口痊愈,痂皮脱落为止。其他类型患者在症状消失后,分泌物或排泄物连续培养2次阴性后取消隔离。 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8日 白喉 2-4日 1-7日 症状消失后,连续2次鼻咽分泌物培养阴性。 医学观察7日 百日咳 7-10日 2-30日 发病后40日或出现痉咳后30日 医学观察21日 猩红热 2-3日 1-7日 症状消失后咽拭培养3次阴性,可以解除隔离。一般不少于病后1周 医学观察7日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3-4日 数小时-10日 症状消失后3日,但不少于病后7日 医学观察7日 钩端螺旋体病 10日 2-8日 隔离至症状消失 不检疫 回归热(虱传) 7-8日 2-14日 彻底灭虱后或体温正常后15日解除隔离。 不检疫,彻底灭虱后接受医学观察14日 摘自彭文伟主编《传染病学》第三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