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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到底“阴道渴求”以及上述的“接受”状态,与大多数女人的亲身经验是否相符?为止,答案似乎并不明朗,而我们可以确定的是:大多数的女人在自慰时并不会使用器具去做阴道戳刺。无论如何,将女性高潮的作用视为提供兴奋感以便进行阴道性交,是相当有趣的说法。 同理可证,既然女人并无发情周期,所以,阴蒂的部位就应该裸露在外,而非紧靠在阴 道附近,样才能常常进行阴蒂刺激。也就是说,既然我们并非周期性的发情动物,就必须有一些生理部位的特殊设计,以便可以随心所欲地挑起性兴奋,而不是一直都处在不自主的兴奋状态下。 但是,上述说法都未必正确。比方说,假使性爱的目的果真只是为了生殖而已,那么,何以在一些完全不可能生殖受精的期间当中,例如怀孕、更年期、自慰或是在无法受精的月份,甚至在童年期,我们都仍然可以享受性爱? 也许,高潮提供的只是生理的满足,如同其他的痉挛反应,例如哭、笑或身体颤抖等。因此,高潮的作用很可能就是把各种紧张感都一一解除。再者,或许除了快感之外,其实女性高潮并无别的“理由”或作用。不论是哪可能,保持性兴奋或提供生理满足,均无逻辑上的必然予以证明女人非要在阴道性交中获得高潮不可。 二、父权体制与一夫一妻制的阴道性交 坚持女人(与男人一样)非要在阴道性交中获得最大快乐,而且将阴道性交视为性行为的基本模式的第二种原因,便是社会形态对两性的要求。综观人类过去三四千年的历史,除了极少数的例外,大多是父系社会的组织形态。家庭的姓氏与财产,都是通过男人来传承的。宗教、法律也给予男人合法的权威,以决定社会的公共事务。但在非父权社会中,并无财产权的继承问题,或者是通过母系的亲族脉络来传承,因此,毋需将阴道性交加以制度化,成为性快感的惟一基本模式。据原始社会的记载,家庭是由好几个亲族团体集聚而成,姑婶与兄弟共同分担养儿育女的责任,母亲不过是象征地拥有小孩而已,至于父亲是不存在的。事实上,当时对男人在生殖受精的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几乎是毫无所知的。最早的时期,阴道性交与男性高潮都跟怀孕生子完全无关,因为往往要到数月之后,才看得出女人怀孕的迹象。 不过,等到人类历史进入父系社会相关的著述还包括:伊莉莎白.德.戴维斯(Elizabeth Gould Davis)所著《性的原初》(The First Sex),劳勃.布里佛(Robert Briffault)所著《母亲》(The Mothers),劳勃.葛瑞佛(Robert Graves)所著《白色女神》(The White Goddness),詹姆斯(EOJames)所著《母神崇拜》(The Cult of the Mother Goddness),艾芙琳.李德(Evenlyn Reed)所著《女人的进化》(Womans Evolution),贾葵塔.霍克斯与李欧纳.巫里(Jacquetta Hawkes and Sir Leonard Woolley)所著《人类文明开展的史前史》(Prehistory and the Beginning of Civilization)。之后,男人控制女人的性欲,就变得益发重要起来。南西.玛莫(Nancy Marval)曾在一篇由《女性主义报》刊出的论文中指出: 在父权文化中,如同我们成长的社会里,性爱是很重要的问题。除了性行为的象征意义之外(展现男性霸权与主宰、控制女性性欲),性爱被父权社会预设了很实际的功能。鉴于男人无法直接涉入受精生殖、繁衍子嗣的过程,所以男人无法像母亲一样,可以清楚地宣称某某人是他的子嗣,因为是母亲亲身经历怀胎生产的阶段,才养育出下一代。虽然在正常的情况下,需要有男人提供精子,才能造成受精怀胎,但是,你绝不可能明令单由哪一个男人来提供精子。男人若为了确定自己是惟一提供精子的男人,一切便只得从控制女人的性爱下手了。 所以,为了确保男人是惟一提供精子的人,他就必须让他的新娘在婚前保持处女之身,婚后继续维持一夫一妻制的性交形态。一如金赛的分析: 在古律中,对女人的婚前性行为详加严禁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怕她们的婚前性交会威胁到未来丈夫的财产权。要求新娘直到婚礼当天仍保持处女之身,就如同要求交易中的牛羊或商品,必须维持最佳品质是一样的,而这些要求都是根据社会文化的标准而定。 为了将女人限制在一夫一妻的性交形态中,男人可以施展以下各种方法,防止女人的婚外性行为,如马莫的分析: 他可以把妻子关在闺房中,让她跟其他的男人分开,如果她胆敢违抗,他便用暴力让她屈服。或者,他还发明一些工具、机关,以防止她跟别的男人性交,例如贞操带。再不然,他干脆就把她的阴蒂割掉,借以减缓她的性欲。此外,他还可以说服她,让她以为性与爱是同一回事,所以,一旦她跟别的男人发生了性关系,她就违背了爱的神圣戒律。而最后一种办法,在今天的美国社会中最为常见。 控制女人的性欲,除了以上的理由之外(维系既定的社会组织形态),在人类历史过渡至父权社会的阶段,亦有基于政治因素,以打压在异族社会中其他形式的性爱。例如,一般研究圣经的学者皆认为:在早期犹太部落中,男对女做口交以及同性恋等,均属合法且被社会接纳的生理反应与情感关系,不过,在其周遭大部分皆为父权社会的部落中,却不接受这些性行为与性关系。事实上,约在公元前7世纪时根据查得.泰勒(Judd Teller)在《犹太人传》(Jews:Biography of a People)一书中的说法,时间约在公元前6世纪。,同性恋与其他各种形式的性行为,都一并列入犹太教的日常生活仪式当中,如同邻近的异族文化社会一般。不过,一些小的犹太部落,通过推行父权社会的秩序,一意巩固并扩张他们的政权势力,因此,才将男神耶和华尊为惟一的上帝。自此,除了有助于生殖受精的阴道性交之外,其他的性行为都被斥为变态,且列入宗教的禁律当中。从巴比伦难民营流亡回国途中所制定的“十诫”,用意即在排斥周遭不同文化的民族,独尊犹太人是上帝的子民。直到那时,同性恋、无关生殖受精的性交方式,才会被斥为是迦南人、异教徒所犯的罪恶与堕落。一旦犯下这些在教律严禁之列的性行为,就会被视为是叛徒、意图效忠异教徒、膜拜偶像等,并非我们今天所说的不道德或性犯罪。破坏教律者,应属于政治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