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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学者认同:贞操不是道德,只是信仰,一种洁癖,就好比拥有某物,自己有它极好,但对于别人,却不必要求都同自己一样拥有。 为什么说贞操不是道德?因为“贞操”的内容不纯不正。不纯在于要求女子去守,男子可以不守;不正在于贞操属于精神还是肉体还不明白,倘说是属于精神的,那么无论男或女,只要对异性有爱意,无论在婚前或婚后便都是不贞,而种“心的不贞”谁一生中绝对没有过呢?是不是人人都不贞呢?再说虽有婚姻,夫妻间却十分冷淡乃至相互憎恶,却被人们称之为有贞操,岂不是十分虚伪而可笑!倘说是属于肉体的,女子被强暴失身,诈骗失身,婚后离异再婚便都成为不贞,而买卖婚姻、父母包办、经济政治联姻,实质上无异于卖淫,但无论当事人多么痛苦,甚至爱情早已移到别人身上,只要婚姻维持一生,便是有了贞操,这又是多么无理而专断! 我认为,男女双方因为彼此爱得深了,恩谊厚了,才能有心的吸引,身的忠诚,无论生生死死,心中那份爱永不消逝,永不转移,这才是贞操。 所以,“贞操权”是没有的。刑事犯罪中的“强奸罪”,也不是针对处女“贞操权”的侵犯而制定,而是说任何一个女性,无论是不是处女,都有自己的性权利,被强迫发生性关系,强迫者的行为是犯罪。 重庆某公司女职员在得知其同居男友在同居期间另行娶妻生子,痛不欲生之下愤然将同居男友推上被告席,以维护自己的贞操权,并索赔精神损失一万元但我认为赔偿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她之所以提出赔偿,是因为许多男性要求自己的妻子婚前必须是处女,婚后必须是贞妻。“性”成为他们判断好女人或坏女人的标尺,有价值或破烂货的界限。那位女职员如果再次恋爱结婚,有可能因为同居的历史,失去处女膜的事实而产生麻烦。因此,她既然“贬值”了,损失部分应该由获利者其男友赔偿。可惜在法理上这个道理是不被认可的,因为在文明的社会里,感情和性生活是不可以买卖的。 爱人之间之所以发生性关系,是情之所至,当然也不排除生理需要和婚姻中的义务,但是其与肉体买卖的根本区别在于,当事人双方是自愿的、平等的、可以选择的、没有利益交换的。当事人感受到的幸福愉悦是共同的、相互的、是发自内心的、是双方受益的。她在付出感情的同时,应该也获得了情感。否则他们的同居生活不会持续3年之久,甚至断而复续。 因此,人们在这件事情上应该吸取的教训是:自己要对自己负责,不要把自己的贞操不经意地付出,然后后悔;不要轻易与人同居,尤其是自己对于婚姻前途看不清楚的时候;自己不能承担后果的事,一定不要做;对爱情和婚姻要慎重,要考察清楚对方,这是你自己的责任,不要总说对方欺骗你,上当受骗也有自己失察的责任;法律不是万能的,许多生活中的“擦边球”,需要自己清醒的判断,而不要一厢情愿地把事情想得太浪漫和美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