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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文化、卫生、工商行政管理、新闻出版、安全生产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厅(局)及主管部门: 经国务院批准,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分别于2004年10月27日和10月29日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根据《补充协议》的有关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港澳居民)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主管部门审批,由经营所在地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予以登记。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前置许可,是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定程序。港澳居民申请者拟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在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为了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港澳居民设立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的经营范围:零售业(不包括烟草零售)、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的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修理及其他日用品修理,但不包括特许经营。 二、港澳居民申请设立的个体工商户拟起字号名称或者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可以在设立登记前向登记机关申请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机关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作出准予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出具《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港澳居民申请者拟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持身份证件、身份核证文件及《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字号名称已预先核准的),向有关部门申请前置许可,提交有关证件、文件的复印件,并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办理前置许可手续。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见附件2《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登记前置许可参考目录》。 四、港澳居民申请前置许可应当提交的身份证件和身份核证文件: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营业范围为零售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的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但不包括特许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允许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营业范围为零售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的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但不包括特许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附件2
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登记前置许可参考目录
序号 前置许可项目(行业代码) 许可形式 办理机构 许可依据 一、零售业(大类65) 1 食品、饮料零售(中类652) 《卫生许可证》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公布) 2 图书零售(小类6543)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零售) 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2001年12月25日公布 3 报刊零售(小类6544)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零售) 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2001年12月25日公布 4 音像制品零售(小类6545) 《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零售)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2001年12月25日公布 5 电子出版物零售(小类6545)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零售) 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公布 6 药品零售(小类6551)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 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人大常委会二十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公布) 7 医疗用品及器材零售(小类6552)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零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2000年1月4日公布
8 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涂料零售 (小类6583) (剧毒化学品除外)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4号)2002年1月26日公布 二、餐饮业(大类67) 9 餐饮业(大类67) 《卫生许可证》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政府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公布 三、餐饮业(大类67) 10 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中类824 小类8240) 《卫生许可证》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公布) 11 洗浴服务(中类825、小类8250) 《卫生许可证》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