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堕胎许可制治标不治本

来源:医学杂志 2006-11-28 11:59:52 

  近年来,全国许多省市先后出台了打击“非法堕胎”的相关法规,但大多是针对非法销售堕胎药品和实施非法堕胎的医疗单位和个人。直接限制并处罚当事人(受术者),河南可能还是第一例。

  新年伊始,一则地方法规搅起层层波澜。

  2007年1月1日起,《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在省内实施。该条款最引人注目的是第8条规定: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不得人工终止妊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外: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胎儿有严重缺陷的;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身体健康的;离异、丧偶要求终止妊娠的。

  近年来,全国许多省市先后出台了打击“非法堕胎”的相关法规,但大多是针对非法销售堕胎药品和实施非法堕胎的医疗单位和个人,直接限制并处罚当事人(受术者),河南可能还是第一例。

当事人有责任,所以要处罚

  “当事人也有责任,所以也应该处罚。”河南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处处长王立英对本报记者说。

  据了解,河南人口性别比在全国算是比较高的省份,第5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为118.46。

  据介绍,人口性别比即每出生100名活产女婴所对应的活产男婴数。正常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应在102至107之间,全国平均性别比是116.9。

  王立英说,造成一现状的直接原因是一段时期以来“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泛滥,而责任者首先应该是那些要求终止妊娠的当事人。“为了有效地扭转性别比失调,我们双管齐下,对当事人也实行限制和处罚。”

  但是,在《条例》规定的4种情形之外,怀孕14周以上的妇女有没有因其他原因而选择终止妊娠的情况呢?

  记者假设了一个案例:某育龄妇女已经怀孕14周,忽然发现丈夫有了外遇,闹离婚,丈夫不答应,而她又不想生下他的孩子。这种情况怎么办?

  王立英回应:“这是极个别的情况。按照《条例》当然不能批准她堕胎。”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洁指出:“这样就导致了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妇女的歧视,她们如果不能证明胎儿符合法定条件,就完全丧失了选择权。”

  而王立英透露,《条例》交省人大常委会讨论之前,原第8条规定的可以终止妊娠的第4种情形是“离异、丧偶等要求中止妊娠”,后来那个“等”字被删除了。委员们认为这个“等”字有可能在执行中形成许多意想不到的漏洞。

  显然,为了法规的完整性,“极个别人”的权益可能会受到损害。

法律制裁治标不治本

  作为地方性法规,类似河南《条例》的“堕胎许可制”能否达到预期效果?一些专家持怀疑态度。程洁直截了当地说:“由于堕胎许可是地方性的,妊娠妇女可以采取‘游击’的方式选择其堕胎地。甲地为禁忌,乙地为自由。在人口流动频繁的当代,规避地方规章的适用应当不是难事。”

  对此,王立英的回答也比较谨慎:“易地堕胎,我们也考虑到了,近年我们与周边省份的邻近县市都签订了相关协议,共同打击非法堕胎。实事上,我们对当事人的处罚主要就是针对易地堕胎行为的,而且大多是事后查实,事先很难预防。我们希望、也相信行政处罚能起到一定遏制作用。”随后他又说:“当然,我们这个条例是治标不治本,想靠几个地方性法规来平衡性别比,显然是不现实的。

  ,上级计生委考核基层计生工作也不以性别比为指标,主要是看各项有关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落实。”

  有关社会调查显示,人们之所以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往往是为了避免自己的女孩在成长过程中甚至走入社会后可能遭遇到的歧视与挫折,农村父母当然还考虑到自己的养老问题。国家人口与计生委主任张维庆曾表示,遏制人口出生性别比,第一个措施是利益导向的政策措施,就是提高女童、女孩、女性的社会地位、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让生女孩的家庭感觉到和生男孩没有多大区别,甚至优越于生男孩的政策措施;第二个措施就是法律制裁……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沈岿说:“寄希望于‘立竿见影’的立法,本身就是天真的想法……现在,连许多国家机关在招聘工作人员的时候都不成文地存在对女性的歧视,这一点本身就说明了性别比例失衡问题的解决,不是单纯依赖某一领域的立法就可以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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