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申报的项目计划进行年度检查,并对项目资金款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审查。
(2) 项目申请单位应按年度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工交办、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进程及资金使用报告。
(3) 项目完成后,申请单位提交结题报告,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工交办、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六、其它
项目受理截止时间为2006年9月20日。
附件:国家中药材扶持项目立项建议书(格式)
来源:医学杂志 2006-08-09 00:4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