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药现代化发展纲要》(2002-2010)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中药材扶持资金努力解决中药材资源可持续利用问题,为中药行业健康发展,提供质量和数量双重保证的原材料。今年的项目安排要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的牵引作用,拉动地方财政和企业的配套资金投入中药材基地建设,促进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帮助农民脱贫致富,为工业反哺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贡献。并以安排中药材扶持资金项目为抓手,开展中药行业管理工作。
一、支持的重点领域
2006年中药材生产扶持在突出重点药材品种和重点企业的药材基地,切实解决好制约中医药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问题,突出成效及对行业发展的带动作用。
1、中药资源可持续利用
(1)推动自然保护区建立与野生药材重点分布区结合,实现核心区域性药材就地保护。
(2)加快濒危药材的野生抚育生产,或野生变家种,保证资源可持续供应。
2、优质中药材生产发展
(1)选育推广常用重要中药材的优良品种,使优良品种覆盖药材种植面积得以较大提高。
(2)以新品种推广为契机,推动药材走向规范化生产,建设规范化生产基地。
(3)推动现代生物技术在生产名贵、濒危药材中的应用。
(4)绿色药材生产发展。建设解决农药残留或重金属污染问题示范基地,推动药材最终实现无公害生产。
3、生态药材产业发展
继续抓好重大环境生态效应药材品种的发展,抓好沙生药材野生抚育和人工种植基地的建设,以保证药材质量为前提,形成全国合理化的基地布局。同时将抚育、种植基地的发展与保护草原、防止沙化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扶持林下栽药技术的推广应用,重点解决药材生产对森林的严重破坏问题。
二、对申报项目的要求
1、申报项目必须属于上述支持的重点领域。
2、项目建设区必须为申报药材品种的全国性优质地道产区。
3、项目选择的药材在资源、种子、栽培技术或质量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迫切需要国家引导解决。
4、项目具有较好的示范和指导意义,实施后能产生良好的社会、生态或经济效益。
5、下列项目不予支持:
(1)应由企业自主建设的项目,如单纯扩大药材基地规模、基本建设项目;
(2)非中药常用品种,资源、技术等问题也不突出的项目;
(3)纯基础性研究;
(4)缺乏工作基础的项目。
三、对项目申报单位的要求
1、项目申请单位应为医药工商企业、药材专业种植养殖场或直接从事医药研究开发的科研机构;项目申请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为单位法人代表,或具有独立从事项目工作的负责人或研究人员。
3、项目申请单位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健全。
4、申请单位需具备项目实施所需的各种设施、设备、技术或人员,匹配的资金必须能落实到位。
5、鼓励医药工商企业与研究实力雄厚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同申报技术含量高、产业化前景好的项目,或对其成果进行转化。
四、对项目建议书的要求
1、申报单位应根据本指南编制《国家中药材扶持项目建议书》
2、项目建议书的格式见指南附件。
3、项目建议书须有如下附件:
(1) 单位注册证明和资格证明材料。
(2) 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共同申请的项目,必须有合作协议,说明合作机制和各方的责权利,说明扶持资金的使用方式。
(3) 申请项目曾经得到本专项支持的,应提交项目工作总结报告或成果证明,说明继续申请扶持的理由。
(4) 对经过审定或鉴定的科研成果进行转化、产业化的项目,可附成果鉴定(审定)证书等。
(5) 其它证明项目可行的资料。
4、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建议书不予受理。
五、项目申请与审查程序
1、项目申报应根据本指南各项要求,选择适当项目,认真填写《国家中药材扶持项目建议书》,并按以下规定向相应部门申报:
(1) 中央所属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同时抄报财政部。
(2) 各地方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工交办、发展改革委)组织申报。
2、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工交办、发展改革委)应确保申报项目的质量,并组织相关专家,按照本指南要求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确定1-2个项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推荐项目的《国家中药材扶持项目建议书》中必须附初审意见。
3、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项目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项目评审意见,编制年度项目计划,报财政部批准。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工交办、发展改革委)应对中药材扶持资金的项目进行跟踪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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