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刺激来源主要是语言和文字方面的刺激,但不友善的态度,不礼貌的带侮辱性质的动作与行为,通过察颜观色,人作为万物之灵与社会性动物,是能够感受到这些刺激的。不过感受性仍有个体差异,有的人甚为敏感,特别对人际关系敏感,特别计较别人的议论和看法,并据此来调节自己的情绪与行为,故称之为他控型人格,这种人警觉性增高,有焦虑倾向,“无风三尺浪,有雨一身泥”,情绪波动大,所以活得很累;与那种我行我素,不管风吹浪打,情绪比较稳定的自控型人格不同,前者易受到精神健康损害。
精神刺激通过各感觉器官,传入大脑,经过综合分析,理解判断,形成对刺激的认知,根据自身的需要(生理需要与精神需要)判定为良性或恶性刺激。刺激符合个人需要(如表扬或奉承的话),便是良性刺激;刺激不符合个人需要(如讽刺或毁谤的话),便是恶性刺激。如果所追求的刺激消失了而所不希望出现的刺激呈现了(如别离与憎恨),都会造成精神痛苦。刺激的内容与个人的需要关系越大,即与个人利害关系越大,产生的情绪反应也就越大,出现大喜与大悲,都形成强烈的精神震荡或应激。与个人需要关系甚小,则情绪反应也小,精神应激也小。故配偶突然去世,悲痛欲绝,可持续数日不食不眠,精神损害甚大,而街道上一位相识的老妪去世,闻后叹息两声也就罢了。因为骨肉嫡亲,旁系亲属,同事邻居,同里路人,在个人的亲情价值体系中,是自然形成有不同等级的,这等级的形成是根据他个人生活中接近程度与个人需要或利害关系来划分的。由此可见,精神刺激的性质与强度,即定性与定量,是根据个人需要和价值系统来判别的。执着求名者名誉损失的精神健康损害最大,孜孜求利者财产损失的精神健康损害最大,“爱情价最高”者出现配偶权的侵犯所受精神健康损害最大。
3 精神损害程度的评估与赔偿
一句伤人恶语的恶毒程度是只能根据受害人的反应强度来间接推定的。骂一个妇女,说她有野男人,会克夫,要再嫁十次百次,会断子绝孙,这类恶毒攻击语言如何判定其情节的恶劣程度呢?一位具有新潮思想与前卫价值观的三陪小姐听后当耳边风,会付之一笑,她已获后天免疫而其精神健康不受损害;而一位偏远农村缺少文化、心胸狭窄、封建传统思想较重的妇女,则可出现严重的心理生理反应、应激性情绪与行为反应,直到精神失常或自杀,确证有严重精神健康损害。可见恶语本身的恶毒程度,骂她母亲,骂她自己和骂她儿子的刺激强度如何排序与评分,是找不到客观指标的,全凭个体反应的差异来判别,当然也可取得100人甚至1000人的反应平均值,反映出一般社会价值观。上述新潮小姐与农村妇女的反应截然不同,就是因为她们的社会价值观不同,从而对同一事物的评价不同所形成的。由此可见,外界刺激要通过受刺激个体的认知与评价,结合刺激与个体本身的需要或价值体系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认识,才产生不同性质与不同程度的反应。这种反应的强度包括生理反应的强度,即情绪反应的强度,行为反应的强度,饮食、睡眠、内脏功能受干扰的强度以及它们持续时间的久暂,即心理与生理反应的强度与时间,是判定精神健康损害程度的客观指标。
而反应持续的时间,即恶语伤人,到底受害者生气多久才消失,也不直接决定于恶语的恶毒程度,而决定于受害者的个性。有的人情绪产生快而强烈,但消失也快,转换灵活;有的人情绪产生慢而持久,转换困难;因此遇到只认死理的、十分偏执的人,调解纠纷就十分困难了,这种人是惹不起的,甚至是远近闻名的“鬼见愁”,要判定他们的精神损害程度,若根据他们自评,是无限大的,而且报复心很重,杀死加害人也不解恨的。
精神刺激最为严重的不是与人相骂,而是至亲的人突然死去,医院检查发现自己身患绝症,倾家荡产,被判重刑等常人少遇的生活事件。
精神刺激引起了精神健康损害,是以正常精神功能与躯体正常生理功能出现了障碍的依据的,通常有如下的表现形式:①心理生理障碍(进食障碍,睡眠障碍,性功能障碍等);②急性与迁延性应激障碍,反应性精神病;③首次癔症发作(分离性障碍,转换性障碍,躯体化障碍);④自伤与自杀。
上述4类精神障碍的产生,是易感素质个体遭受精神刺激之后,直接引起的疾病,刺激与疾病出现之间,有明显的因果关系。
此外,精神刺激作为诱发因素,可以引起情感性精神障碍、焦虑症、恐怖症、惊恐发作等神经症与所谓“赔偿性神经症”的发生,可以诱发精神分裂症与其他功能性精神病。但是在这里精神刺激只是一种诱因,这些疾病的病因比较复杂,有遗传与生化代谢障碍等各种其他致病因素的综合作用,它们大部分病例在起病前,并未发现明显精神刺激的作用,功能性精神障碍(包括神经症)不能视为或等同于心因性精神障碍。
在法学上侵权责任构成有4个要件,即:①侵权损害的事实;②侵仅的违法性;③侵权的行为人具备主观过错;④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通常指直接因果关系)。索取精神损害赔偿的途径有:①个人协商(即所谓“私了”);②非讼调解程序,可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或律师主持调解,使双方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