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乳喂养是能吃药
疾病状态下的母乳喂养原则 1.母亲慢性非感染性疾病 母亲患以下慢性疾病时不宜母乳喂养:母亲患有严重心脏病、心功能Ⅲ级、Ⅳ级,产后有发生心力衰竭的可能;母亲患有精神病、智力低下、癫痫发作,无法照料婴儿甚至威胁婴儿安全时;母亲严重肾功能不全,产后哺乳将加重母亲肾脏负担。对大多数疾病如高血压、糖尿病、甲状腺功能异常等不影响母乳喂养,但应注意母亲用药对泌乳和对新生儿的影响。 母亲患乳腺癌立即需要治疗时不能母乳喂养,因为在泌乳期催乳激素水平较高,有增加乳腺癌扩散的危险。 2.母亲慢性感染性疾病 母亲患急慢性感染性疾病大部分情况下,也可进行母乳喂养。产褥感染:可进行母乳喂养,当接触婴儿前母亲须洗净双手,治疗时应选用对婴儿无危害的药物,如:头孢菌素类和青霉素;泌尿系感染:接受抗生素治疗的同时,可继续哺乳;上呼吸道感染:细菌导致感染者可给予抗生素,12小时左右药物达到治疗水平,应允许母乳喂养,上呼吸道感染较重时,哺乳时可暂戴口罩;肺结核:孕期感染活动性结核,应积极治疗,实行母乳喂养可因母子密切接触传染给婴儿。此时,母子在接受抗结核治疗或预防性用药的前提下,可实施母乳喂养;梅毒、淋病:因在母亲出现症状前,婴儿已经接触了病原体,继续母乳喂养还可使婴儿从乳汁中吸取抗体;病毒性疾病:如风疹、水痘、麻疹、腮腺炎等,一旦得到诊断时,婴儿也已经被感染,因此不必母子隔离及终止母乳喂养。活动性乙型肝炎或携带乙肝病毒的孕妇可通过胎盘将病毒传播给胎儿,分娩时又可以通过母血、羊水及阴道分泌物感染新生儿,新生儿出生后24小时内、一个月、六个月常规接受乙肝疫苗注射,出生后进行母乳喂养并不会增加婴儿感染乙肝的危险性,但对于E抗原阳性的母亲,尽量不母乳喂养。甲型肝炎急性期伴黄疸时,可依据病情暂缓母乳喂养。 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母亲母乳喂养有争议。母亲分娩时血清阳性时,30%-60%的婴儿可发生AIDS或AIDS相关复合症,为防止尚未被感染的婴儿出生后被感染,应不进行母乳喂养。但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因腹泻和其他疾病导致的婴儿死亡可达50%,而AIDS母亲的婴儿死于AIDS的危险性只有18%,母乳仍是最好的选择,因此在发展中国家,母亲患有AIDS时,仍可酌情鼓励母乳喂养。 3.新生儿疾病 半乳糖血症患儿应禁忌母乳喂养,因其中含有乳糖。对枫糖尿症或苯丙酮尿症的患儿,母乳喂养或配方奶喂养时应严密监测血清内代谢产物水平,以免达中毒水平。 4.乳母服药对母乳喂养的影响 并非血液里所有的药物都能进入乳汁,因为乳腺和血液之间有一个血乳屏障。分子量在200以上的药物,不易进入乳汁。和血浆蛋白结合力低的药物,即游离型药物,易进入乳汁。不能解离的脂溶性药物容易进入乳汁。能解离的药物,有些是由碱基组成的盐,在偏碱的环境中,脂溶性增高,容易进入乳汁。还有的药物通过与载体相结合,虽然浓度低也能主动穿透血乳屏障进入乳汁。 乳母用药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尽量不用药物治疗,必须使用时,应首先选用对婴儿影响最小的药物;应选用作用时间短的药,以减少药物的积累;应在哺乳时或哺乳后马上应用,避开在血(乳)中药物浓度高峰时哺乳;如果必须应用对婴儿有害的药物时,应暂时中断母乳喂养。 现已明确的对婴儿影响较大、应禁服的药物有:氯霉素、锂、抗癌药物、磺胺制剂、可卡因、抗凝血药、大剂量水杨酸盐等、汞制剂、异烟肼、放射性药物。 对婴儿有显著影响,应慎用的药物有:类固醇激素、四环素、巴比妥、抗癫痫药等、他巴唑、避孕药、洁霉素、麦角、呋喃坦丁、利血平抗组织胺药、水合氯醛、咖啡因等。 乳汁中浓度低,对婴儿影响不大的药物有:胰岛素、肾上腺素、甲状腺素、安定、地高辛及一般抗生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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