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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补发产假期间的工资及相应待遇。 产假期间的工资给付,按劳基法第五十条二项规定,如受雇者工作在六个月以上者,工资照给;未满六个月者减半发给。 如果那200元是基本工资,就不应该扣。如果是福利待遇,可以不给。 找律师 不合理,找上级主管部门解决就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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