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制止羊吃麦苗
河南人爱用“羊不吃麦苗”来形容反常的、不可思议的事情。的确,麦苗之与牛羊,正如美女之与贪官、妙文之与编辑。因此,在广大农村地区,由于家庭分散喂养,家畜、家禽糟蹋庄稼是难免的。记得上小学时,老师给出了一个命题作文:“一件有意义的 fef 小事”,结果全班90 %的同学写的是从农田里赶羊或猪,另外10 %的同学写的是赶猪或羊。这虽然有受范文影响的原因,但也反映了这一问题的普遍性。本人生在农村,长在农村,对这一问题有充分的了解。尽管这个问题是一些具有高贵血统的经济学家们羞于研究的日常琐事,但既然科斯老先生靠研究“牛吃庄稼问题”捡了一个诺贝尔经济学奖,我也来个东施效颦,考察一下农村以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前后不同的产权制度下农民解决“羊吃麦苗”问题的不同方法,对二者的效率进行对比分析,并借机探讨一下一些经济学基本理论。 在我童年时,农村还是实行的人民公社制度,土地集体所有,统一耕种。这种所有制是布鲁斯和拉斯基所说的“公共所有制”,而不是德姆塞茨所说的 “共有制”,因为在这种所有制下,生产资料由集体的全体成员拥有,但由一个通过某种程序产生的机构或个人代表集体履行管理职责,并不是任何人都没有权利排除另一个人使用公共财产的权利,因此哈丁的“公地悲剧”模型并不适用于分析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农村的集体所有制。 尽管实行“一大二公”的集体所有制,我们那里并没有把“资本主义尾巴”割彻底,亦或割彻底了又生长出来了,总之是家家户户都养有猪、羊、鸡什么的。由于家禽、家畜是自己的,农田是公家的,社员们自然倾向于放任猪、羊、鸡去地里“打野”。那么,在当时的制度环境下,是怎么解决“羊吃麦苗”问题的呢? 首先是用深沟和高埂把农田和居民区隔离开来。这是一个虽然费力却十分有效的方法,它可以使用很多年,并且能够阻止大多数牲畜的进入,因此运用得最为普遍。即使在今天,北方的农村地区仍然在广泛采用这一方法。当然,现在的壕沟和田埂大部分还是集体经济时代修建的,只是没有以前的深、高和完整。因为那时由集体统一调配劳动力资源,便于开展较大规模的农田改造建设。如果细心观察一下就会发现,人口较多、生产队数目多的村庄用于阻挡牲畜的田埂更高,地沟更深。这倒不是因为大村人多力量大,而是因为大村中一个生产队的土地常常和另一个生产队的社员家庭相临,而生产队干部很难对另一个生产队社员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行有效的行政性约束,作为替代措施,不得不深挖高筑。 然而,由于雨水冲刷或者由于取土、田间管理甚至人为破坏等原因,田埂和地沟经常遭到损坏,牲畜进入农田还是避免不了,而且羊和一些精明的猪可以跑到远离村庄而没有保护措施的地方啃食庄稼。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生产队采取了以下的措施:一是强制各家对猪进行圈养;二是把各家各户的羊集中起来,由生产队指派专人放牧。但是,这两个措施对社员没有什么好处,所以得不到社员的支持。因为在当时,农民一年劳作下来,糊口都比较勉强,没有多余的粮食,只能用刷锅水、糟糠等喂养大牲畜。放养可以使猪自己去找野食而补充粮食的不足,但圈养意味着农民必须供应猪的全部食物。大队和生产队为了推行圈养,经常派干部挨家挨户地检查,对不执行圈养的社员进行口头批评教育、扣工分、大队高音喇叭上公开批评等惩罚。然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社员们只在检查时把猪赶进圈内,而平时还是任其随处觅食。尽管对羊的集中管理减少了社员的劳动量,但饲养员对他人的羊照看得总不如羊的所有者那么周到,当羊出现生长缓慢、生病等情况时,社员和饲养员就会产生矛盾。 以上各种措施只对猪和羊有效,对鸡就无可奈何了,因为它可 fef 轻易地飞过障碍物到田里啄食。对付它的办法是在关键时期派人看守,比如小麦从出土到返青的那一段时间。但值守人员不可能时时严格看管,因为那时人们的工作努力程度往往只取决于“觉悟”而不是取决于对自己利益的大小。我小时候就曾经替家人看管过麦地,也经常因为看蚂蚁捉虫子或看小人书而忘了履行职责。 总体来说,由于一个代表集体利益的组织的存在,在农村集体耕作时期,并没有出现“公地悲剧”中的“过度放牧”现象。但可以看到,在那种制度下对“羊吃麦苗”问题的解决方法明显地成本较高而且缺乏效率。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普遍实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这虽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农村的集体所有制性质,但它是一个重要的产权制度变革。因为财产权利是一个权利集合,经营权、受益权的调整本身就是产权改革的组成部分。现在,农民家庭拥有除土地之外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一定的经营自主权和剩余索取权,而集体拥有土地的最终所有权,所以,我认为现在的农村经济是一种半集体半私有制经济。 农村产权制度的这种变化必然影响农民的行为方式。早些时我回乡探亲,了解到在解决“羊吃麦苗”问题上出现的一些新情况。 一个是由住在村边的农户承包家门口容易遭受家禽、家畜破坏的土地,使外部影响内部化。这有两种情况,一是这块地原来就属于该农民所属的生产组(也就是原来的生产队),在分包土地时该农户主动承包这块土地。由于紧挨着村庄,没有人愿意承包,所以这块土地的承包条件较为优惠。而该农户由于离的比较近,可以较方便地下地干活和照看庄稼,并且土地是自己经营的,他可以在农作物产值和家禽、家畜产值之间做出最优化选择。这样,由这些农户承包这样的土地对各方都是有利的。二是该土地不属于本生产组,由村民个人之间进行跨生产组的土地经营权调换。一般来说,转包到村边土地的农户只需要给对方土质较差、距离较远或面积稍小的地块。调换之后,双方的利益都得到增加。这个现象印证了这样一条原理,即“土地倾向于由使成本最小化者所拥有”( 德姆塞茨)。 另一个是在村边土地上种植家畜、家禽不吃的作物,如麻、果树等,或者种植这些动物喜欢吃但价值更高、从而使严密看守变得划算的作物,如蔬菜等。我们村里先前的一个邻居就承包了靠村的一块土地经营菜园来供给全村,他不但在菜地周围筑起了高高的泥墙,并且在上面扎起了结实的篱笆。虽然为防备家禽、家畜侵害付出了较多的成本,但这里便于管理,土地肥沃却按次等地承包,相对于高得多的每亩平均收益,那些花费还不算很高。还有一些农户几家联合起来在同属一块地的承包田里种植蔬菜,由各家的老人或小孩轮流看管。 再有一个是村民观念上的变化。在集体经济时期,村民们似乎并不认为自家的猪羊吃集体的庄稼是个有违道德的事,而只是害怕干部发现被处罚。现在,谁要是放任自家的牲畜毁坏别人的庄稼就会被周围的村民看作“不象话”而受到舆论的谴责,而村民们绝大多数都会主动管理自家的牲畜,避免过于损害别人。这种道德观念上的变化实际上是由产权结构的变化所引起的。从前,由于集体的财产与社员个人的利益关系很小,所以即使一个社员发现邻居蓄意让自家的牲畜吃庄稼,也不会对邻居采取什么不友好行为,除非他为了表示“进步”而向领导报告。而现在,如果某家的责任田被破坏,他就必须完全承担这种损害,因此他会做出相应的反应,比如 fef 伤造成破坏的牲畜、下农药、骂街或跟踪到主人家交涉。但农田承包者也不能反应过甚,否则家畜所有者就可能对他进行报复,毕竟农田在人家的门口,可以随时找到机会搞破坏。农田承包者和牲畜所有者双方的长期反复博弈形成了“农田不受侵害”和“自由放养牲畜”两种权利之间的边界,有关方面在这种边界内行使自己的权利,这种行使权利的行为逐渐沉积和固化为与这种边界相适应的道德准则。有了这种道德准则的规范和调节,就大大节约了克服“羊吃麦苗”现象的成本。 以上的各种情况都是以农民拥有土地产权中的一部分权利为前提的,在“大锅饭”时期是不可能出现这些现象的。我们可以看到,这些对“羊吃麦苗”问题的新的解决方法大部分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合约行为或农民基于自身成本收益分析而做出的最优化选择,与集体化时期的方法相比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然而,由于现存产权制度的制约,农民之间的自由契约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因为土地是属于集体的,村委要定期对土地的使用权进行调整,这就增加了农民之间交换土地使用权的成本,使产权配置不能达到最优状态。从以上对改革开放前后农村在诸如“羊吃麦苗”问题的解决方法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农民是理性的,他们总是能在一定的制度约束下使自己的收益最大化。正如诺斯所说,人是在一定的制度环境中选择利益最大化行为的,而由不同制度所决定的人们的最大化行为造成了社会总产出的不同。制度就像鸟笼,人就像笼中的鸟。在一个小笼子里,鸟儿只能偶尔小心谨慎地振动翅膀;在一个大的鸟笼里,小鸟就可以展示一下它们的飞行技艺;而在地球这样一个“笼子”里,鸟儿就可以自由地飞翔,虽然还要依赖它,但却感觉不到它的束缚。人民公社时期的农民就是那小笼子里的鸟,他们被死死地控制住,缺乏生机和活力;现在的农村土地制度是一个较为宽松的笼子,它使农民有机会展示自己的聪明才智。我希望有一天,农村的改革能为农民提供充分展现创造力的舞台,为此,必须进行土地产权制度的创新。 羊吃麦苗引纠纷主人赔偿两千元 2009-01-15 陈立军 本报枣庄讯(记者 陈立军 通讯员 洪振 希成) 近日,薛城区邹坞镇某村张某的200多只羊,因为啃食邻居的麦苗而赔偿了 2000多元,这让张某后悔不已。 连日来,薛城区邹坞镇某村十几家农户的麦苗被牲畜啃食破坏,引起了村民胡某的警觉。1月5日凌晨4时左右,当胡某到自家麦地查看时,发现邻村养羊户张某的羊群正在啃食自家麦苗。一怒之下,胡某叫来其他几个被毁麦苗的邻居,将张某的羊群赶到了村委会院内,并要求张某赔偿减产损失2万元。 该村司法人员闻讯后,随胡某勘查了现场,发现40多亩青苗被毁的麦地都有羊蹄印和羊的排泄物。在司法人员的劝说下,张某自愿一次性赔偿胡某等农户 2000元减产损失。 以上两则供你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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