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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检什么时候制定


发布:liulingling.com 来源:未知
婚检什么时候制定 国务院发布全新的《结婚登记条例》,该条例对于从1994年便实行至今的《结婚登记管理条例》进行了较大的改动。其中,关于取消强制性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争议。对于取消婚检的利与弊,一时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改强制为自愿,不在说不清的问题上较真

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婚前医学检查成为中国人结婚登记的一项不可缺少的法律程序。按旧条例规定,在实行婚检的地方,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检查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检查证明。但实际操作中,在婚检制度实施时,由于婚姻法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一直未能明确,这就带来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婚检机构出具的检查结果无法认定当事人是否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否可以办理登记;二是由于检查没有针对性,这就造成婚检中存在检查项目多、收费高等问题,群众反映强烈。在中国农村的某些地方,由于费用问题,有些农民就逃避进行婚前检查。

鉴于此,民政部有关负责人在谈到新条例取消婚检制度时说,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尚未明确的情况下,目前不宜把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必要条件,因为那样既流于形式, fef 增加群众负担。该负责人解释,今后结婚当事人如有需要,依旧可以自愿到医院检查身体,以对自身和对方的健康负责。


有无疾病,是否结婚,决定权交到结婚者手中

但是,根据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仍将不予登记结婚。这意味着,患有某些“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仍有可能因此拿不到结婚证。

有专家分析,由于对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到底包括哪些疾病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且新条例对婚检不再做硬性规定,所以,今后在婚姻登记时结婚的决定权更多地掌握在了结婚双方的手中。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结婚双方一旦发现对方有一些难以治愈的特殊疾病,如:麻风病、癫痫、精神分裂等,对于是否结婚都会持慎重态度,一般都会自然终止“谈婚论嫁”。

另外,对于一方隐瞒疾病而让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和自己结婚的,即使结了婚法律也将宣布这个婚姻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且婚后对方尚未治愈,当事人可以申请婚姻无效,法院也可以宣告婚姻无效。


医生表示坚决反对,称与《母婴保健法》精神相左

此前有南京晨报的消息称,江苏省民政厅已定于9月初召开新条例实施会议,预计南京市9月上旬便可正式推行新规定。一旦实行,南京市民凭身份证和户口本就可到14个所在地区(县)婚姻管理登记处登记。

但是,婚检制度的取消还是遭到不少医生的反对。南京市妇幼保健院徐副院长说,取消婚检与《母婴保护法》的精神相违背的。《母婴保护法》中要求医疗保健机构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和孕产期保健服务。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就是对这一条令的保护和推广。徐副院长说:“我们每年婚检总能发现一些人身患先天性心脏病、慢性尿毒症等疾病,这些疾病潜伏在体内,一旦爆发便可致命,及时了解病情是对自己、对爱人、对后代负责。”

同时,北京妇产医院性健康专科的穆仁平也指出,婚前检查制度的取消不利于未婚夫妇双方的健康和后代的健康。也有专家认为,如果不进行强制性规定而采取自愿原则,可能导致大部分农民都不进行必要的检查,而他们的卫生和健康状况恰恰是令人担忧的。


专家意见摘录


认为婚姻登记中取消婚检只是一种误解

杨大文(人民大学婚姻家庭法研究所所长):认为婚姻登记中取消婚前检查是一种误解。虽然《婚姻登记条例》中将婚检的规定取消,但是,1995年6月1日实施的《母婴保健法》中仍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母婴保健法》作为法律,其法律效力优于《婚姻登记条例》。因此,不能认为条例中不规定“婚前检查“就认为在婚姻登记中婚前检查就取消。


完全取消婚检是比较冒险的

巫昌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我个人不同意完全取消婚检,那样比较冒险,对于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也不利,对整个社会不利。我认为应该保留婚检制度,但是可以自主选择,你可以婚检,也可以不婚检。至于患有不宜结婚疾病的人是否可以结婚,这个问题争议比较大。我个人认为,我们的登记条例应该充分考虑到双方相爱的事实,在”双方知情、双方愿意、采取必要预防措施(比如限制生育)”这三个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可以允许他们结婚。


fef 没有婚检,当事人婚姻权益受侵害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张理(南大法学院教授):我国《婚姻法》中并没有要求婚检的硬性规定,所以应该尊重新人自己的意愿与选择,而新条例的实施符合《婚姻法》的实质精神。如当事人在日后婚姻权益受侵害可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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