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站安全问题
我找到了份河北省的红头文件,希望对你有帮助 河 北 省 建 设 厅 文件 河 北 省 物 价 局 河 北 省 财 政 厅 冀建城〔2008〕606号 关于做好我省今冬供热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政府、扩权县(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应对当前煤炭价格上涨给供热行业带来的经营困难,确保冬季采暖工作的正常运行,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41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今冬供热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清供热严峻形势,保障今冬供热工作稳定。冬季供 fef 热涉及千家万户,与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各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当前供热形势的严峻性和紧迫性。要把抓好供热稳定,保障群众冬季采暖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积极采取措施,支持供热企业多方筹集资金,协调财政、煤炭、铁路及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确保热力企业煤炭储备需求。要建立供热突发紧急事件的应急机制和预警机制,对供热中可能发生的弃供、停供、热量不足等问题要做到早发现、早协调、早解决,确保今冬供热运行平稳安全。 二、严格按照规定程序,适当调整供热价格。按照国家《价格法》和《河北省热力价格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价格调整程序,积极做好疏导热价矛盾的相关工作,各市调整价格前,应对供热企业的成本、经营状况进行认真调查,需要听证的,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本着供热价格适当提高,财政补贴适当增加,煤价成本企业适当承担的原则调整供热价格。对热力出厂价格和非居民供热价格,可以根据煤价上涨幅度适当调整。对居民供热价格要分步调整到位,提价幅度严格控制在群众可承受范围内,并对困难群体制定相应的补贴措施。具体调价幅度由各市政府决定,各地热价调整需征求省物价部门同意并报省物价部门备案。 三、加大财政补贴力度,确保补贴资金到位。对供热价格不能及时调整到位的城市,市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维持现有供热财政补贴水平的基础上,增加供热专项补贴资金,加大对供热企业补贴力度,减轻煤炭价格上涨给企业带来的成本压力。省财政部门将针对全省供热状况和供热企业经营情况,对财政补贴压力较大的城市经审核确认后给予适当资金支持。市级财政补贴资金要在今冬供热采暖期前到位,切实保障各市煤炭采购、储备和冬季供热的正常运行。 四、制定热计量价格政策,推进供热计量收费。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冀政〔2008〕11号)提出的“各设区市要在2008年采暖季前出台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办法。具备热计量条件的居民建筑和公共建筑,2008年开始逐步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的目标要求,把调整供热价格与规范热价计价面积、逐步推广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工作结合起来,尽快出台供热计量价格及收费政策。通过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实现居民户内温度自主调节,少用热少缴费,调动用户行为节能积极性,缓解调价给居民带来的压力。 五、狠抓企业管理,促进节能减排。各市供热企业要充分利用国家和省、市在税收、补贴、价格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抓紧时间做好煤炭储备、设备维修、人员培训等工作,保障按期按质供热。要完善供热应急预案,在组织机构、人员配备、措施保障等方面做好合理安排。要大力开展供热计量和系统节能改造,强化企业内部管理,降低能耗和供热成本,减缓企业自身经营压力。 六、加强舆论宣传,维护社会稳定。各市在调整供热价格前,要加强舆论宣传解释力度,要制定详细的、便于群众理解的宣传方案,通过不同媒体,向群众充分解释当前供热企业面临的严峻形势、供热价格调整的必要性、国家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以及对低收入困难群体的补贴优惠政策,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维护社会稳定。 附件: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住房与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 河北省物价局 fef 河北省财政厅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城市 供热 通知 抄 送:各设区市建设局、公用局、财政局、物价局、供热办, 扩权县(市)建设局、物价局、财政局 河北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8年10月6日印发 附件: 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8]24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物价局、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局、财政局: 今年冬季供热采暖即将来临。为缓解供热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确保广大群众冬季正常有序采暖、稳定用热,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居民冬季供热采暖工作。居民冬季供热采暖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居民冬季供热采暖工作,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把保证居民冬季供热采暖作为当前关心群众生活、保证社会稳定的一项急迫任务抓紧抓好,确保今年居民冬季正常供热采暖。 二、采取综合措施保障冬季供热采暖 对于供热企业因煤价上涨而导致的成本增支,按照政府财政、企业和用户共同负担的原则,综合采取价格、财政、税收措施予以适当缓解。 (一)适当调整供热价格。各地根据煤炭价格上涨情况,按照定价分工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适当调整供热价格。具体调价水平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居民承受能力自行确定。原则上,非居民(包括公建和工业)供热价格,可根据煤价上涨幅度适当调整;居民供热价格分步调整到位,调价幅度要严格控制在群众可承受范围内,并充分考虑对当地居民消费物价指数的影响。各地调整供热价格前,应对供热企业的成本、经营状况进行认真调查,需要听证的,按照规定程序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二)加大财政补贴力度。一是加大对困难地区转移支付力度。中央财政将考虑煤炭价格上涨等客观因素,进一步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测算办法,加大对相关采暖困难地区转移支付力度。省级财政也要筹集资金,增加财政补助,提高基层政府供热采暖相关支出需求的保障程度。二是增加地方财政对供热专项补贴资金。地方政府应在维持现有供热财政补贴水平基础上,增加供热专项补贴资金,加大对供热企业补贴力度。 (三)继续对供热企业实行税收优惠。为保障“三北”地区居民供热采暖,继续给予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三、对低收入家庭给予适当照顾。为避免因供热价格调整给低收入家庭生活带来较大影响,各地要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在制定补贴或调价方案时对低收入家庭给予适当照顾,保证低收入家庭生活水平不因价格调整而降低。已经出台的对低收入家庭的采暖照顾政策,要继续完善并抓好落实;尚未出台的,要连同调价方案同步出台。 四、充分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各地要加强宣传解释力度,供热价格调整方案出台前,要拟定详细、便于群众理解的宣传方案,采取多种方式,向群众充分解释当前供热企业存在的困难、调整供热价 fef 格的必要性、政府财税方面采取的配套措施以及对低收入家庭的补贴政策,引导社会舆论,争取群众理解,维护社会稳定。 五、切实加强工作部署。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居民冬季供热采暖工作进行周密安排、细致部署。各级发展改革、价格、住房城乡建设、经济运行、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责任,做好协调配合,多管齐下,形成合力。出台的供热价格调整措施,必须与照顾低收入家庭的办法同步实施。同时,加强对供热价格、供热质量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水平和供热质量要求。 六、加强动态监测,建立冬季供热应急机制和预警机制。各级供热主管部门和经济运行部门要加强动态监测,建立健全冬季供热应急机制和预警机制。对供热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要早发现、早协调、早解决,避免发生大面积停供热事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 政 部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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