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得到补偿可以拒绝施工吗
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转载于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www.tdlvshi.com 引用: 首先,我要澄清,中国还没有《经济补偿法》,提问者所说的经济补偿,都是在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中出现的。按照上海的地方规定,如果您确实已在该公司工作了一年六个月以上,那根据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确实应该给予你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加上一个月代通金。(经济补偿金的详细计算方法请见:《经济补偿金怎么算?》)当然即使是按照全国的规定,也应有一个月经济补偿和一个月代通金。不过是不是应办理工作交接还要看实际情况。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公司并不能随意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法律采用列举的方式,将几种可以解除的情况详细得说了出来。大家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至二十七条。不属于这些范围内的原因不允许公司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即使解除了员工也可以要求恢复履行,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实际生活中,不是有那么多人愿意还在一个曾经打算解雇他们的公司里工作的,所以演变成与公司协商解除的比较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就是员工与公司协商,双方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劳动合同。这里面的“条件”由双方之间协商决定。法律尊重双方自己的意思,即使条件与法律不符合,只要有协议,也是尊重协议的。提问者所述说的情况就有点类似于此。公司只肯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是劳动者则坚持至少应该按照法律有三个月工资作经济补偿(含替代通知金)。如果提问者愿意接受公司的条件的话,可以解除;如果不同意,那公司解除的通知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在协商解除的情况下,员工应该做好交接工作,这是解除合同的一项附随义务。如果由于未交接而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员工还要承担责任呢。在恢复的情况下,也就无所谓交接工作与否了。 拒绝施工 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 可以拒绝施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