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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急!急!急!


发布:liulingling.com 来源:未知
我今年24岁了,爸爸47,妈妈48,爸妈很可能会离婚,老爸怀疑母亲在外面有了男人,疑点如下,2个月,几乎每天一通电话跟那个男人,而且最近越来越打扮自己了......总之疑点还有5~6个,就不一一列举了,我妈打死不承认有外遇,我妈没有工作,每天都是打麻将,最近几天家里纷争不断,我们家现在几乎没有钱了,被我妈输光了,老爸因为做生意也欠了一屁股债,值钱的就剩套房子了,房子登记的名字是老爸的,如果现在房子的名字改成的我名字?这犯法吗?如果改成功的话,我妈还有权分到房子吗?还有就是债务的问题,是两个人共同要偿还?还是怎么着??律师朋友们,或者知道的朋友,求求你们,帮帮我吧!这是我全部的积分了,谢谢你们了!
基本是这样的:
首先那房子是不是你父母的婚后财产?
如果是,那么应该是属于他们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
这样的话,除非你父母共同同意把房子过户到你名下,也就是赠与给你
那样过户才有效
否则如果你母亲不同意,只是你父亲一方想把房子过户到你名下是不行的,也过户不了
即使你们采用了非法的手段过户成功
该过户也会因你母亲的申请而被撤销
关于债务要分情况
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一方借债是为了做生意,为了家庭生活,那么这样的债务是要夫妻共同还的
如果一方借债是用于赌博
那么这样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应由借债方自己承担偿还的责任
如果还有问题,欢迎直接向我提问 你还是自己去找律师咨询吧 DWRITE('cf.ratingManager.newControl','followup','49df80ced771ad6200046ed1e09839d9','1.0','1','0','1','0','2','csuid4','1'); 申请离婚的理由】
  1.性格不合;
  2.其中一方或双方,与第三人发生异性关系;
  3.与家人和亲属感情不合;
  4.男女双方中其中一方或双方,有暴力倾向;
  5.男女双方不同意同住;
  6.在性方面不满;
  7.抛弃家庭成员;
  8.从精神方面进行虐待;
  9.与第三方有暧昧关系,但无发生性行为;
  10.有一方出轨;
  11.有一方与第三者在床上发生性行为被另一方查到;
[编辑本段]【离婚相关手续】
  离婚有两条途径,法院诉讼离婚和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两种。
  夫妻双方针对离婚达成离婚协议,可直接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部门发放《离婚证》。如果双方达不成离婚协议,就不能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此时只能到法院起诉离婚,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法院如果查明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就会判决离婚,同时对财产分割进行处理,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割,但是法院会适当照顾女方、照顾无过错方、照顾生活困难的一方。
  一、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程序便捷
  协议离婚过程中离婚协议的起草过程,应十分慎重,决不能草率行事,必要时最好请律师把关。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离婚登记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能够达成协议,自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修改实施后,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十分便捷。
  二、法院诉讼离婚:便捷与繁琐并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章离婚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夫妻一方坚持不离或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的,只有通过法院诉讼离婚。
[编辑本段]【法律条文】
  
婚姻法

  第四章 离 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 fef 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3次会议讨论通过)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 fef 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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