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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此房地处本市繁华地段,面积较大、经济价值较高,我不同意其妹妹独自使用,我又不想在进住的时候,与其妹妹发生正面冲突,因此,我想通过法律的途径来保护我的权利,并希望法院能够依法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2、一方主张公房承租权的,由评估机构对该房在拆迁情况下承租人将可获得的补偿款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按照评估价的一半为标准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结婚已逾五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你也可以要求公房的使用权。如果你放弃,对方应对你进行补偿。如果你没有其他房源,可以申请法院考虑公房一人一间的判决。离婚后,如果你不继续使用公房,可以要求他给你一次性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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