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撤销婚姻登记申请应具备哪些条件
受理撤销婚姻登记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三)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四)当事人持有: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 fef 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以上就是对该问题的回答。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请咨询四川婚姻律师网在线律师。 欢迎访问四川婚姻网,了解更多详情请点击www.hy028。com 办公地址:成都市航空路6号丰德国际广场B2座9楼 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 总 机:028-86181185 传 真:028-85266200 QQ:1001837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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