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1986年我国卫生部颁布的《异常情况分类指导标准》对当事人的结婚问题划分了四种情况:①不许结婚的情形,包括双方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双方均为重症智力低下者。②暂缓结婚的情形,包括性病患者、麻风病未治愈者、精神分裂者、躁狂忧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在发病期间的,传染病在隔离期间的。③可以结婚但不许生育的情形,包括男女任何一方患有严重染色体显性遗传病,双方均患有相同的严重染色体隐性遗传病,婚配的任何一方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忧郁症和其他精神病病情稳定者,先天性心脏病患者。④可以结婚但限制生育性别的情形。严重的性链锁隐性遗传病如血友病、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的女性携带者与正常的男性可以结婚,但限制生育性别,只保留女性胎儿。 1995年6 fef 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该法第十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忧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2002年卫生部颁发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在医学意见栏内注明:(1)双方为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如发现一方或双方患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的,注明建议不宜结婚。(2)发现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或其他重要脏器疾病,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的,注明‘建议不宜生育’(3)发现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或其他医学上认为应暂缓结婚的疾病时,注明‘建议暂缓结婚’;对于婚检发现的可能会终生传染的不在发病期内的传染病患者或者病原体携带者,在出具婚检前检查医学意见时,应向受检者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及采取其他医疗措施的意见。若受检者坚持结婚,应充分尊重受检双方的意见,注明‘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4)未发现前款第(1)、(2)、(3)、类情况,为婚检时法定允许结婚的情形,注明‘未发现医学上不宜结婚的情形’”。 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四川婚姻律师网在线律师,www.hy028。com专攻婚姻案件,立志成为身边最放心的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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