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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婚登记前,必须要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吗


发布:liulingling.com 来源:未知
办理结婚登记前,必须要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吗? 根据我国《母婴保健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所谓婚前医学检查,是指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建立婚前健康检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检查结婚当事人是否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是减少出生缺陷,提高人口健康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
  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款曾经规定:"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据此,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并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因此,婚前医学检查或者说婚前健康检查也被称为"强制婚检"。
  但是,随着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的施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经被废止。而《婚姻登记条例》则取消了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需要提供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的规定。因此,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 fef 事人不再需要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婚姻登记条例》中将"婚前健康检查"的规定取消了,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也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婚前健康检查证明了,但对于我国是否已经取消强制婚前医学检查这一问题,还是颇有争议的。例如,有学者指出,1995年6月1日实施的《母婴保健法》中要求,"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母婴保健法》作为法律,其法律效力优于《婚姻登记条例》。因此,不能因为民政部的条例不规定"婚前检查",就认为在婚姻登记中婚检已被取消。此外,2005年6月24日修改后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第八条规定:"本省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含涉外婚检,下同)。""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到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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