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前有一个子女,再婚后没有再要小孩,退休时能否享受独生子女
生育第二个子女及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程序 (一)符合《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按下列程序在30日内审批: (1)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 (2)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3)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其它证明材料; (4)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结婚登记照3张 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收到上报材料后10日内,由政策法规机构负责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办理流程1.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提供户口本或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等; 2.夫妻双方填写《生育服务证登记表》; 3.村(居)民委员会将《生育服务证登记表》交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机构登记审查; 4.村(居)民委员会将已办理登记手续的《生育服务证》发放给夫妻双方; 5.育龄对象凭《生育服务证》享受生殖保健服务和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申报材料]: 1、已婚育龄妇女在结婚登记后,纳入计划生育规范化管理,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参加正常的健康检查。 2、在怀孕三个月至生育前,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3、在办理一孩登记手续时,已婚育龄妇女应提供以下资料: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夫妇近期2寸双人合影照2张及计生服务站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 4、男女双方若有单位的,由单位出具婚育状况证明;没有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 的村、社区居委会出具婚育状况证明。 5、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居委会、单位将有关证明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交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登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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