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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调查取证案例(一)


发布:liulingling.com 来源:未知
2009年3月23日,我们仁杰商务调查公司,接到一件婚姻调查的事情,当事人委托授权我们仁杰私人侦探,调查取证她老公婚外情的证据。
    当事人通过法院了解到应该取什么样的证据,我们调查公司通过了解,知道她老公在网上认识了一个女人,并且两人的感情很快升温,一直发展到不管妻子和孩子的死活,搬到那个女人家住了,把夫妻的共有财产汽车也开走了,已经一年没回家了。
我们调查公司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法的尊严,对她老公进行了婚外情调查取证,通过我们仁杰私人侦探的调查,发现她老公在那女人家,每天一早一晚溜狗,去早市买菜,早晚接送那女人上下班,吃完饭一起出来散步,很有规律,就像夫妻一样。这些证据都被我们调查公司取下了,这足以说明她老公错误在先,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破坏了家庭的幸福。法律应当站在受伤害的一方。我仁杰调查公司也是在为弱者伸张正义。
仁杰调查公司 ,通过合法的调查取证手段,运用高科技设备,进行婚姻调查,展现出了,真实,精确,充分的效果,当事人对我们仁杰调查公司的服务,非常满意,并且追加了费用。我们仁杰调查公司在得到客户认可的同时,也深知需要努力的地方很多,我们仁杰调查公司要不断提高员工素质,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调查取证的水平,增加新设备,把仁杰调查调查公司的服务水平再提高一层。
也祝愿天下更多的家庭能通过调查公司的服务,让家庭和睦 幸福美满。
来源:仁杰调查公司 (转载标明 www.renjie007.com) 这是可以的,是合理、合法的正当要求。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以下是与离婚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离婚和离婚的基本要求

 离婚,是指配偶双方在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双方自愿离婚,在财产和子女抚养方面取得一致的意见,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持户口、身份证、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对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双方虽然自愿离婚,但因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没有取得一致意见,或是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可直接向被告方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对双方要经过调解,如调解无效,则以判决方式解决。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感情确已破裂?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那么,如何认定感情破裂呢?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什么叫过错方?一方有上述第一至第三种行为称为过错方,对于过错方提出的离婚,法院仍应坚持以是否感情破裂为标准决定是否判决离婚。凡双方感情尚未破裂的,过错方愿意接受调解和好,无过错方及其子女对有过错一方持谅解和争取的态度,法院应该判不离。如双方感情确实无法挽回,过错方坚持不接受和好的调解,则不能勉强一方不愿维持的婚姻,否则,会违背两人的根奉利益。这时,要着重对无过错方进行自强、自重、自爱和自立的教育,防止意外或恶性事件的发生。

 是否分居满两年就视为感情破裂?分居有两种情况,一是因社会原因造成地理空间上的夫妻两地分居;二是由于感情不好,人为造成分居的。第一种情况,不能作为感情破裂的依据,第二种情况,如调解无效,应视为感情破裂。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矛盾激化、离婚不成而形成的分居,往往是坚决要求离婚的一方造成的,因而,不愿离婚的一方认为这是对方在制造离婚条件。我们认为,不管是双方的自愿分居还是一方的主动分居,首先是因有了感情裂痕,而分居满两年说明夫妻在比较长的时间不堪同居,夫妻关系确实无法挽回,即使一方不愿离婚,但另一方已不愿与之生活,勉强维持对双方都是痛苦的事,过去的司法解释,以三年分居为离婚条件,经过多年的审判实践,认为三年太长,以两年为宜。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指哪些?主要指:一方被追究刑事责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婚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精神病而与之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 fef 不愈;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等。

 女方在两种情况下,男方是不准提出离婚的,一是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二是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但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要求的除外。

 此外,根据新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如果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无须得到军人同意。这里的重大过错,一般是指家庭暴力、“包二奶”、遗弃等严重违法行为。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要把握以下三点:

 1、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如没有与其他家庭成员分家的,要把夫妻共同财产与其他家庭成员财产区分,然后再把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区分开来。对究竟属于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可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程序。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一是男女平等;二是照顾子女和女方;三是照顾困难一方和无过错一方利益;四是对尽家庭义务和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予以补偿;五是约定优先于法定;六是方便生产、生活、学习和工作,利于发挥财产价值;七是不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不侵犯国家、集体和第三人财产利益的原则。

 案例:章于1991年到海南打工,1993年底,章所打工的企业因一起经济纠纷,一年多没给工人发工资,章便辞工回家。1994年2月,章与丽结婚,1995年,章又跑到海南与他人合资办了一个公司,因流动资金吃紧,章见挣钱无望,便把公司交给合伙人,回到家分文没给妻子带回来,1997年7月两人经法院调解离婚。后来,丽得知章有两笔款,一是1994年6月企业给章补发的2万元工资;二是1997年10月合伙人把海南公司卖掉,章分得10万元,她认为,自己有权分割这两笔钱,便起诉到法院,而章坚决不让分割。经法院审理认定,第一笔钱虽是婚后所得,但是婚前挣来的,应属章个人财产,不能分割;第二笔钱虽是离婚后所得,但却是他们婚姻存续期间应该享受和得到的财产权利,因此,法院把第二笔款进行分割,两人各得5万元。

在哪些情况下,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案例:个体户邱某做生意在外劳碌奔波,阿芳为了支持丈夫的事业,放弃了工作,在家管家务,照顾丈夫和儿子。邱某生意越做越大,钱越赚越多,便嫌弃含辛茹苦照顾家庭的妻子,在外买了一套房子包“二奶”,不给钱养家,不久,邱某提出离婚。阿芳提出,她付出了较多的家庭义务,要求补偿;丈夫包“二奶”、遗弃妻儿,请求损害赔偿,法院支持阿芳的要求,最后判决夫妻财产的三分之二给女方。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怎么办?

 一是被侵犯财产一方应配合法院积极调查取证,取得另一方有上述行为的证据,在最大程度上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如妇女冼某为了调查丈夫伪造290万元的巨额债务,把所谓债务人提供的并有丈夫签名的借条拿到公安部研究所鉴定笔迹的书写时间,经鉴定,该借条是于1999年初离婚诉讼时写的,与借条所写的借款时间1996年不符,从而认定是伪证,因为冼的丈夫伪造债务巨大,被认定犯了“妨害作证罪”。

 二 fef 只要证实一方有上述行为,法院对这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三是离婚后,取得了证据证实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被一方用上述行为独占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四是人民法院对上述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如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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