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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为了惩治妨害婚姻家庭制度的危害行为,专门设有相应条文。其中可适用于本文所述案例的法条正是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该条第一款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款规定:“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此条规定的正是虐待罪。 虐待罪的犯罪客体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权利与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和谐的性行为是夫妻双方生理与精神上的愉悦,而丈夫对妻子的强行性行为,则是对妻子肉体与精神的折磨与摧残,而这正符合虐待犯罪的客观特征。惟虐待罪的成立需要“情节恶劣”的要求,故丈夫如果采用暴力手段强暴妻子,使其肉体与精神呈现出莫大痛苦,则当属于“情节恶劣”范畴。此案中,据检察官应记者采访时所说,本案被告人在强行实施对妻子的性行为过程中,致妻子身体多处受伤,被害人在接受采访时说,丈夫的行为给其造成极大的痛苦。 因此,本案认定虐待罪,要件齐备。认定虐待罪,另有诉讼法上的益处即可有效界定刑事司法权力与公民个人权利的界限,因为告诉才理的本罪可有效避免公权介入私生活时的尴尬。 按照我国《刑法》学界传统的学理观念,丈夫是不可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的。但法律并没有规定丈夫就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强奸罪的认定: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猥亵儿童罪,所以,你列举的案例丈夫也构成了强奸罪。 定罪。如果不是双方合意的,只是为了发泄性欲,就侵犯了妇女的正当的性权利。 同意定罪:婚内强奸 象这样的人应该枪毙!!是不是狠了一点??法不严则行不效!!!法制从严才是最有效的抑制这样的事情发生!!!!! 当然是定作婚内强奸了 婚内强奸和强奸罪一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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